巴基斯坦印度河水专员赛义德·穆罕默德·梅哈尔·阿里·沙阿近日明确指出,印度所谓“暂停”《印度河水条约》的说法在国际法上并无依据,该条约依然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他表示,“暂停”一词并非国际条约法的正式概念,印度可能以此表述来回避其无法单方面终止或违背条约的事实。
沙阿对印度近年来的行为表示担忧。他称,印度以单方面提出的理由为借口,在规则内持续采取不合作态度,这种做法促使巴基斯坦启动了正式的法律与外交应对程序。
巴基斯坦的所有措施均属慎重且正式,旨在维护条约的严肃性与区域水资源的稳定。
《印度河水条约》签署于1960年,旨在抵御政治波动对水资源合作的影响。
沙阿回顾,条约签订后不久,印度在建设萨拉尔水坝时便出现了首次争议,但最终仍通过条约机制得以解决。
条约虽无外部担保,但其内部的纠纷调解程序,包括诉诸中立专家或常设仲裁法院,构成了有效保障。
针对印度威胁停止供水的言论,沙阿从技术与道德层面回应。他解释道,条约未给“停止供水”留下空间。
水资源分配基于西部河流(印度河、杰勒姆河、切纳布河)的自然流向。
巴基斯坦已因条约将东部三条河流(比阿斯河、拉维河、萨特莱杰河)的水权让予印度,其中拉维河已近乎干涸。任何人为干预西部河流自然流量的行为,都将破坏流域生态与互信。
沙阿透露,自2025年4月以来,印度已数次单方面调整流向巴基斯坦的水量,造成短期内的剧烈波动,干扰了下游水资源管理。
根据条约规定,任何条款修改都必须经双方共同同意,否则协议继续全面执行,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
当被问及条约是否对印度更有利时,沙阿承认东部河流因地理因素倾向印度控制,但条约整体是平衡的,其根本原则是保障西部河流的自然流量不被改变。
印度仅被允许在条约框架内利用西部河流进行水力发电。
巴基斯坦已多次运用条约争端解决机制。针对印度建设的巴格利哈尔水坝,巴基斯坦认为其违反条约,遂提交仲裁。
虽然最终裁决仅针对该特定项目,但巴基斯坦尊重其约束力。此后,巴基斯坦又就印度在切纳布河上的拉特尔水电站,以及基鲁、夸尔等水电项目提出了异议。
沙阿重申,巴基斯坦视任何削减其法定水流的企图为严重举动。他呼吁双方回到条约设定的对话轨道,通过既有机制和平解决分歧。
根据程序,若两国水务专员无法达成一致,可将争议提交由国际专家组成的中立论坛,或交由常设仲裁法院裁决。
目前,印度单方面“暂停”条约的立场,与常设仲裁法院2025年6月“印度不能单方面暂停条约”的裁决相悖。
沙阿表示,巴基斯坦将继续依托条约法律框架,维护自身的水资源权利与区域稳定。
水资源共享关乎流域亿万人民生计,唯有恪守国际协议、坚持对话合作,才能带来长久和平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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