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与公共活动场景中,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管理者的核心义务之一。实践中,因经营场所安全管理不到位致第三方损害的侵权纠纷频发,尤其对“公共场所”的界定、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争议较大。对于此种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龙律师结合法律条文规定及裁判规则,整理了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法律要点与侵权赔偿指引,供大家参考。
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界定
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不作为侵权责任范畴,其责任主体与适用场所的界定是责任认定的前提。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任主体包括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公共场所的认定标准
(1)核心标准为进入对象的不特定可能性,这是判断场所公共性的关键要件,而非以人员数量多少为依据。
(2)是否须经允许方可进入不影响公共性认定,即便未对一般公众开放、仅允许特定群体进入的经营区域,只要进入人员具有不特定性,仍属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范围。
(3)经营场所的附属区域亦纳入保障范围,经营场所内的专属工作区域、功能区域等,只要属于经营者管理控制范围,均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4)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要求是为进入场所的人员提供安全的环境,防范各类潜在风险,避免因场所设施、管理疏漏导致他人损害。
侵权赔偿的实务要点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不到位致第三方损害时,责任认定需明确归责原则、责任竞合处理及赔偿主张要点,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核心要点如下。
1、责任认定核心规则
(1)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即需承担责任,被侵权人需举证证明责任主体未履行义务且存在过错。
(2)可能与建筑物脱落责任发生竞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及其搁置物脱落坠落致损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无过错即需担责,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此时构成请求权规范竞合。
(3)竞合情形下的权利行使,被侵权人可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主张权利,既可以主张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也可以主张建筑物脱落责任。
2、赔偿主张关键要点
(1)明确责任主体,优先向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主张权利,因其是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承担主体。
(2)完整举证损害事实,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的凭证,以及损害与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
(3)重视过错举证,围绕经营者未履行安全检查、设施维护、风险防范等义务收集证据,佐证其过错存在。
结语:
综上,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在于“保障安全、防范风险”,经营场所无论开放范围如何,均需严格履行管理责任。第三方遭遇损害时,需精准把握场所认定标准与责任规则,才能有效主张赔偿权益。复杂纠纷情形下,借助专业律师梳理法律关系、固定证据,可提升维权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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