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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新政办发〔2024〕35号),自治区农业村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分局印发了《2025年—2026年度自治区优质奶牛养殖、肉牛能繁母牛、养殖加工贷款贴息等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新农牧〔2025〕583号),以下简称方案。现根据自治区方案将补贴政策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政策要点

(一)优质奶牛养殖补贴

1.对自治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且集中饲养的规模养殖主体进行补贴,每年度每头补贴2000元。

2.以养殖主体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生鲜乳总产量为测算基数,按照年单产9吨的标准,核定享受补贴的实际奶牛头数。计算公式:补贴头数=年度生鲜乳总产量(吨)/9(吨)。

3.西门塔尔、新疆褐牛年单产按标准乳折算。

4.已投保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且承保机构已赔付过的奶牛不再享受该项补贴。

(二)养殖加工贷款贴息

1.贷款贴息的主体包含区内牛羊养殖场(户、企业、合作社、家庭牧场)、乳制品加工企业(小作坊)、饲草(秸秆)料加工企业(合作社)及法定代表人,按照不高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对贷款主体给予财政贴息,对单个养殖加工主体年度贴息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自治区级以上涉牧重点龙头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2024年7月1日以来新增或续贷的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上的生产经营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时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结算,贴息期内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若LPR的70%大于2%,则应贴息金额=贴息期限内实际贷款本金×2%×(贴息天数/365);若LPR的70%小于2%,则应贴息金额=贴息期限内实际贷款本金×(LPR╳70%)×(贴息天数/365)。

3.贷款贴息(不含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费)只针对在自治区范围内有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或续贷的贷款。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不在补贴范围。

4.存在以下行为或情况的不予贴息:贴息期内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其他贴息政策的;企业及法人代表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企业近两年存在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问题的;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其他中小企业账款、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贷款资金用于购置乘用车、商品房或挪用、拆借开展金融及房地产等非主营业务投资等行为的;存在偷税、漏税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肉牛能繁母牛补贴

1.对使用优质西门塔尔牛、褐牛、安格斯牛等种公牛冻精配种,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产犊的能繁母牛(含低产奶牛),且犊牛稳定饲养3个月以上的,见犊补母,每头能繁母牛补贴500元。

2.一个繁殖周期内每头母牛补贴一次。

3.不能同时享受优质奶牛养殖补贴和肉牛能繁母牛补贴。

(四)能繁母羊补贴

1.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养殖直联直报统计情况,对年出栏羊达到5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企业、合作社),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产羔的能繁母羊、且羔羊饲养3个月以上,见羔补母,每只能繁母羊补贴20元。

2.人工授精经济杂交的父本须为《自治区优质畜(禽)产品产业集群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明确的萨福克、德新(德美)、澳洲白、杜泊、多浪羊等。对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产羔(采取人工授精经济杂交方式)的母羊给予补贴,每只补贴40元。实施“两年三产”的能繁母羊,补贴期内每个胎次母羊均可纳入补贴范围。

3.养殖主体可同时享受见羔补母与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

(五)饲草料补贴

1.对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养殖场(户)利用玉米秸秆制作黄贮、微贮饲料的;利用棉秸秆、果枝藤条、糟渣、芦苇等非常规饲草资源,通过揉丝粉碎、发酵加工成饲料的,每吨补贴50元。补贴主体不包括饲草加工企业。委托加工饲草料的养殖场(户)可享受补贴。

2.通过揉丝粉碎或发酵两种方式,将非常规饲草资源加工成饲料的均可享受补贴。

3.全株玉米青贮、纯糟渣以及糟渣与全株玉米青贮混贮发酵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六)喷粉、乳酪等加工产品补贴

1.对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喷粉、制作乳酪的加工企业给予补贴,每生产1吨奶粉或乳酪补贴4000元。

2.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乳制品)。

3.补贴期内生鲜乳购销合同有效、合同期不少于一年并规范履行。

补贴原则

(一)自愿申请

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和公告形式,公布补贴政策内容和补贴程序,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加工主体自愿申请。

(二)据实补贴

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申请内容,按程序审核、确认,据实兑付补贴资金。

(三)突出引导

鼓励暂未达到政策规模要求的奶牛、肉羊养殖主体,通过引进、自繁等方式扩增群体,达到规模后可申请补贴。

补贴程序

(一)养殖加工主体提出申请

1.优质奶牛养殖补贴。符合条件的主体填写《优质奶牛养殖补贴资金申请表》,于2026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印证材料。

2.养殖加工贷款贴息。各县(市、区)组织辖区内银行金融机构于2026年7月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主体贷款信息推送至各乡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村委会(社区)动员主体,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印证材料。其中:养殖户、养殖场(合作社)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养殖企业、乳制品加工企业(小作坊)、饲草(秸秆)料加工企业(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养殖加工贷款贴息申请表》,推送信息之外符合条件的主体,可直接提出申请。

3.肉牛能繁母牛、能繁母羊、饲草料补贴。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含县级)龙头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肉牛能繁母牛补贴资金申请表》《规模养殖主体能繁母羊见羔补母补贴资金申请表》《能繁母羊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资金申请表》《饲草料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印证材料。申请时间节点:2026年1月10日(第一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0月10日产犊的能繁母牛含低产奶牛、产羔的能繁母羊,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月10日产羔(采取人工授精经济杂交方式)的母羊)、7月10日前(第二批2025年10月10日至2026年3月31日产犊的能繁母牛含低产奶牛、产羔的能繁母羊,2026年1月11日至2026年6月30日产羔(采取人工授精经济杂交方式)的母羊)。

4.喷粉、乳酪等加工产品补贴。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生鲜牛乳喷粉(乳酪制作)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印证材料。申请时间节点:2026年1月10日(第一批)、7月10日前(第二批)。

(二)县、乡、村审核

县、乡、村对申报主体提出的补贴申请,及时组织开展审核。

1.优质奶牛养殖和喷粉、乳酪等加工产品补贴。由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县级汇总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进行审核。

2.肉牛能繁母牛、能繁母羊、饲草料补贴、养殖加工贷款贴息。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的主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村委会(社区),对申请主体相关情况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直接向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的主体,由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公示。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形成县级总体汇总表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进行审核。

在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前,需就是否存在重复享受补贴政策情况进行核对,并视具体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联合向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提交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汇总表。

(三)地州复审

由地(州、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部门组织对县(市、区)方案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联合将本地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汇总表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地(州、市)上报方案时间:优质奶牛养殖补贴于2026年2月2日前;肉牛能繁母牛、能繁母羊、饲草料和喷粉、乳酪等加工产品补贴,于2026年2月2日、8月10日前;养殖加工贷款贴息于2026年8月10日前报送。

(四)拨(兑)付补贴资金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对各地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审核无异议后,反馈备案意见。各地收到反馈意见后,督促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方案通过“一卡通”或对公账户,于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兑付至补贴对象。

各地在报送第一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汇总表的同时,测算提出第二批喷粉、乳酪等加工产品,肉牛能繁母牛,能繁母羊,饲草料补贴,以及养殖加工贷款贴息整年度补贴需求,于2026年3月1日前,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资金使用情况,提出资金调整建议方案,财政厅依据方案对全年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有关要求

1.严格补贴内容和标准。各地不得擅自变更补贴内容、调整补贴标准、放宽补贴范围,确保全区统一标准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适时开展验收工作。

2.严格政策执行程序,确保公平公开透明。区、地、县三级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对申请、资金兑付等关键环节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

3.规范档案管理,建立补贴登记台账,对申报、核验、公示证明、资金兑付手续等资料要分类归档,做到过程清晰、有据可查。

4.稳定基础产能。享受补贴养殖主体饲养的优质奶牛、肉牛能繁母牛、能繁母羊群体数量,以及产奶量一年内保持稳定,并佩戴畜禽标识。

5.用好信息化管理系统。各地组织配种员及时将参加配种的能繁母牛、能繁母羊繁殖 信息录入新疆种畜“品种改良”信息系统,形成可追溯的电子信息 档案,作为后续政策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6.享受补贴的规模奶牛养殖场按照自治区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工作,落实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全检,对确诊病畜严格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7.同一申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对享受补贴的养殖主体异常出栏情况,要及时进行核查;对于骗补的养殖主体,两年内不得享受涉农领域资金支持,并依法追究责任。

8.申报企业征信良好、未列入失信黑名单;运行管理规范,按期纳税、无拖欠税款和偷税漏税等情况。

政策咨询监督电话

1.自治区农业农村厅:0991-8565976

2.伊犁州农业农村局:0999—8044029 0999—8022711

3.伊宁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13319993944

4.奎屯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18099925281

5.霍尔果斯市农业农村局:18099413591

6.伊宁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15299292819

7.霍城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13779146462

8.察布查尔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13579739651

9.新源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13779583850

10.巩留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13094068598

11.尼勒克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18196996109

12.昭苏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18999372125

13.特克斯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1999093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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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江饿勒 冯 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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