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某公职人员刚付款,但尚未来得及发生两性关系即被公安机关抓获;能否从轻减轻处分?

案例2:某公职人员刚与卖淫女发生两性关系即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尚未来得及付款;能否从轻减轻处分?

案例3:某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交代自己多年前曾经嫖娼,痛哭流涕,请求组织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时过境迁,找不到卖淫女,也无其他证据证实。问能否对该领导干部从轻、减轻处分?

案例4:党员干部在职期间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500元处罚,因害怕被开除公职就提前退休了。退休一个月后公安机关把对罚款处罚决定送到了单位,单位会开除党籍吗?对退休工资有影响吗?

案例5:某党员领导干部大醉,宾馆女服务员称其熟睡之际,对领导干部进行撩拨,与其发生两性关系,事后,党员领导干部给该女5000元辛苦费。问对该领导干部被动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能否从轻发落?

答:党员只要嫖娼,即便嫖娼一次,就丧失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必须开除党籍。但是对只有本人交代,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按照证据认定规则,违纪事实本不该认定,但由于本人已经非常坚定地自认,请求党组织处理,因此可以给予合适的党纪处分(有留党察看的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有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时效限制,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但是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政处分)没有时效限制,无论何时发现,均要追究纪律责任。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24日 公复字[2003]5号)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据此,对已经发生两性关系,但尚未来得及支付嫖资的,对党员干部的形象已经造成损害,不能从轻、减轻处分。对已经支付嫖资,但尚未发生两性关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分。

如果本人有检举、揭发等情节,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至于党员干部退休后,发现其在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规定,有关党组织、单位应当作出相应党纪处分和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决定。

必须开除公职的有:多次嫖娼(如下文提及的3天内两次嫖娼),多人聚众嫖娼(前几年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娼)、嫖宿幼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