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图片回顾专栏往期内容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近年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中央、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创新“1+3+2”司法鉴定体系,助力规范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机制。
何谓“1+3+2”,即制定一份总纲文件规范鉴定流程,创新“审查把关、鉴前会谈、催办督办”三项工作机制破解鉴定痛点难题,将“鉴定质量纳入鉴定机构选择、鉴定效率纳入长期未结案管理”二项结果运用倒逼鉴定质效提升。
清单赋能“一次性”移送
高效办结鉴定材料
李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嘉定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陈君组织双方对需要鉴定的借条等材料进行质证。确认后,李先生收到了一份材料清单,明确列举了鉴定所需要的材料。
对照清单要求,李先生迅速收集好了全部材料,当场收到了笔迹鉴定取样表,并在对方当事人的见证下完成了现场笔迹取样。“没想到清单写得这么清楚,太省事了。”李先生感慨道。
考虑到当事人对鉴定程序不熟悉等情况,2023年起,嘉定区人民法院从技术标准、操作可行性等方面,制作法医类、文书类、其他鉴定等3大类鉴定所需材料清单,为鉴定申请材料的准备提供操作指引,形成鉴定材料“一次性”移送机制,得到了当事人肯定。
而这只是嘉定区人民法院系统规范鉴定流程的措施之一。2023年,嘉定区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加强调立审执衔接、进一步优化规范司法鉴定委托流程管理的操作规程(试行)》,从办理流程、催办督办等方面对司法鉴定委托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该操作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对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实施集约化管理,同时,优化节点管理,对“业务部门承办人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立案庭收到业务部门的初审、指定及材料移送工作”等多个环节的具体时限进行规定。
据统计,2023年以来,嘉定区人民法院平均在3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自行指定鉴定机构的材料移送工作。
鉴前会谈破局“高成本鉴定”
专业会商促纠纷高效化解
“法官,这台设备质量和当初合同约定的不一样,我们要申请司法鉴定!”
2024年1月,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关于起重机设备质量异议的案件,原告因质疑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及型式试验适用规则与合同约定不符,与被告几番协商无果后,想要申请司法鉴定。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案子的核心争议竟是合同中一处因书写习惯产生的理解歧义,即主梁钢结构部分“lde6.3+6.3-13.6m”的表述是否能用“lde5t+5t”的型式试验报告所覆盖?
法官评估后,尝试先从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局入手,邀其相关专家参与鉴前会谈,并提供“技术支援”。
会谈中,鉴定专家给出“图纸上书写习惯各有不同,可以结合其他辅助材料得出正解”的意见,并对多小车起重机起重量行业执行标准等作出分析,令原告逐渐意识到自身证据缺失,诉讼存在很大风险。
此后,法官联合人民调解员,充分释法明理。最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针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承办法官经评估认为有鉴定必要性,但可能存在鉴定成本高昂、鉴定实施难度大等情形,嘉定区人民法院逐步探索形成鉴前会谈机制,即由法院向相关鉴定机构发送《鉴前征询函》,并根据鉴定机构意见,组织鉴前会谈,同时邀请鉴定专家参与鉴前调解,根据会谈结果,对案件进行精准分流。
“鉴前会谈机制,有助于消除承办法官对不同行业的知识壁垒,对鉴定过程和结果有更清晰的预期,有利于当事人明晰诉讼风险,促进纠纷化解。”本案承办法官、嘉定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晶介绍。
据统计,自2023年以来,嘉定区人民法院已在近30件案件中开展鉴前会谈,并成功化解了10余件案件。
“双审查+双倒逼”联动
以严把关推动质效提升
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受伤致鼻部多发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等损伤。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尚未构成伤残,同时明确了“伤后休息、护理、营养”的具体期限。
然而,原告不满意鉴定结果,“法官,我要求重新鉴定!我已经闻不到味道了,这肯定得算伤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董春凯在进行实质审查后第一时间联系了鉴定机构核实情况。“当初鉴定时,就已经充分考虑了原告的所有伤情,而且从医学角度看,本案所涉外伤并不会导致嗅觉丧失。”鉴定人向法官解释道。
得到回复后,法官与原告及其律师充分沟通、耐心回复其异议,原告终于表示信服,并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最终在开庭审理中,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迅速妥善履行完毕。
为提高司法鉴定委托的精准度,近年来,嘉定区人民法院采用司法鉴定委托“双审查”模式。即由业务部门负责实质审查,主要包括鉴定必要性审查、鉴定检材审查和鉴定结论准确性审查;由立案庭负责形式审查,主要包括鉴定可行性沟通、鉴定材料齐全性、鉴定结论完整性审查。
经过实质审查,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无需鉴定即可解决争议,承办法官经释明后作出裁判。而针对确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嘉定区人民法院则加强催办督办,即合理确定鉴定期限,开展分层催办督办的“双倒逼”机制,着力提升办案质效。
从清单赋能的“速度”,到鉴前会谈的“智慧”,再到双维把关的“力度”,嘉定区人民法院“1+3+2”司法鉴定体系形成了“流程优化——争议前置——质量兜底”的完整闭环。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为新时代司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司法鉴定作为司法公正的‘技术基石’与‘黄金证据’,是保障裁判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支撑。我们构建‘1+3+2’司法鉴定体系,正是深入贯彻全会精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嘉定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毛译宇说。
来源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信访办公室)
文字:李迪明子
图片:豆包ai生成
责任编辑:郭燕
编辑:孙小敏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上海高院”公众号 ▴
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