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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区、新华区、沧县人民政府,沧州高新区、沧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沧州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保障市民出行需求,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与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华区、运河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沧县建成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采用分时租赁方式,提供有偿租赁服务的电动自行车。在公园景区、工业园区、专业批发市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城市道路区域采取封闭方式经营的除外。

第三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遵循鼓励创新、规范有序、安全可控、多方共治的原则,统筹推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构建便捷、开放、低碳的绿色出行体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指导与协调。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指导停放区划设工作,管理停放秩序,查处违规停放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运营企业的运营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执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规定,落实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牌证管理工作,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区域数量限制要求依法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开展注册登记工作;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侵占、盗窃、故意破坏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以及相关设施等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配套场站(包括储存周转场站、维修场站和集中充换电场站等)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配套的场站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负责对涉嫌垄断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测算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总量规模,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资格;

(二)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有功能完善的运营管理信息平台,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在本市中心城区具有与开展经营服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运维人员;

(四)运营企业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提供的场站及配套消防设施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并能够满足其投放车辆规模的要求。

第七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投放车辆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安装号牌;

(二)投放车辆质量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

(三)投放车辆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不得非法改装或拆除限速装置;

(四)投放车辆应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标注认证标志,并保证运营期内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五)车辆须具备高精度定位技术功能,在划设的停放区范围内实现定点、定向停放;在车辆固定位置安装唯一身份编码;

(六)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运营企业投放车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停放管理

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运营企业不得私自划设。停放区设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

第九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划定的停放区外停放,运营平台应当引导用户还车至推荐停放区,禁止用户不规范停放。

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有序摆放;通过高精度定位技术等规范用户停放行为,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清理不规范停放的车辆。

运营企业应加大对随车配备安全头盔的维护力度,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对于损坏或脏污严重的安全头盔及时更换,确保头盔保持干净整洁。

鼓励运营企业配备智能安全头盔,与车辆启动、归还相关联。

第十一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人巡查、疏导和处置机制,加强对公共交通站点、住宅区、商业区、公园景区周边等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的巡查,加强车辆调度,缓解车辆使用的潮汐现象,及时处置不规范停放的车辆。

第十二条中心城区因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临时调整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

第四章 经营服务与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运营企业的充电场(站)、仓库等配套设施,在选址、消防设施配备、隔离、疏散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运营企业应配备与车辆实际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和维修保养场地,定期对已投放车辆进行保养和清洁,及时处理故障、破损车辆,保证投放车辆符合安全运营与整洁要求。

第十五条运营企业报送车辆运营数量、车辆编码信息、车辆实时坐标信息、车辆使用数据、电子围栏数据、运维人员数量及场地等运营信息,可以通过提供信息接口的方式,供相关监管部门接入监管平台。

第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具备以下车辆调度运输的能力,调度运输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调度运输车辆需使用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通行规定的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通行,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

(二)停车装卸、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车辆时不得影响正常交通行驶,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三)工作人员调度运输车辆应当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整齐摆放在规定的停放区域内。

第十七条运营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骑行和停放要求、服务承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违约责任、保险等内容。

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

第十八条运营企业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鼓励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用户骑行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时,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用户、第三者办理保险理赔。

第十九条鼓励运营企业对用户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第二十条运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第二十一条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要求,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骑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运营企业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造成乱摆放问题严重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沧州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如遇国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应当执行最新政策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