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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X系四川省X县X镇X村村民,其房屋邻近X灌区一、二期主干渠道中的X干渠。1978年修建的该水利设施距离申请人房屋最近处仅2,自2014年10月起,水渠持续掉落风化石块,累计达三十块以上,造成申请人房屋及生活用品损坏,不仅造成经济损失,且严重危及申请人一家人身财产安全。

申请人曾于2025年2月9日向被申请人X市X灌溉工程管理中心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该申请书于2月12日签收,但被申请人未履职

2025年7月4日,申请人再次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邮件轨迹显示7月6日由“单位收发室签收”,但被申请人未对该申请作出任何回复,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25年9月14日向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履职、未予回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经济损失。

X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1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通知申请人补正后,于2025年10月13日依法受理。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驳回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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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认为:

1、被申请人作为X灌区一、二期主干渠道的管理维护单位,负有对案涉水渠检查观测、维修养护、确保安全运行的法定职责,水渠掉落石块危及申请人生命财产安全,被申请人应及时履行职责消除危险;

2、申请人两次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其中2025年7月4日邮寄的申请有EMS签收记录为证,被申请人未回复且未履职,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应确认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认为:

1、从未收到申请人所称的2025年7月4日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的快递APP截图显示“单位收发室签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实际收到,单位无收发室且无人转交,无履行相关申请职责的事实依据;

2、被申请人一直依法履行职责,曾对案涉渠道相关项目进行整治、维护,并制定巡查制度开展常态化巡查,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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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对案涉水渠的管理维护职责,其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期待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确认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督促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水渠安全隐患,并赔偿已造成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人因此事十余年来未能妥善解决,对村委会、X灌溉工程管理中心不满、积怨较重,且经过多次信访,华资律师也帮助其提起了多次诉讼并与政府相关部门现场调解,协调另划宅基地重新盖房,目前仍在协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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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被申请人X市X灌溉工程管理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申请人刘X提出的“申请X市X灌溉工程管理中心履行对申请人房屋所在处内水利设施设备的管理、保护、改造、加固职责,消除对申请人房屋的威胁”的法定职责

2、驳回申请人张三(化名)的行政赔偿请求。

该复议决定是申请人长期维权阴霾中的一抹亮色,不管宅基地异地购买、异地重建是否能够谈妥,X灌溉工程管理中心长期以来所主张的“一直进行了维护和管理”被政府复议决定书所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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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与委托人刘X深入沟通,详细了解水渠安全隐患产生的时间、具体危害、多次反映情况及申请履职的全过程,收集房屋产权证明、邮寄凭证、现场照片、损失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其次,核查被申请人X灌溉工程管理中心法定职责,确认其对案涉渠道负有管理维护义务。针对被申请人可能提出的未收到申请等抗辩理由,重点梳理EMS邮寄及签收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最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明确复议请求,向X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调查,提交质证意见,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律师还亲自到现场勘察,对水渠最新的风化情况进行拍摄取证,在另案诉讼过程中也积极与水利局等职能部门协商沟通,最大努力争取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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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申请人是否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以及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房屋长期受邻近水渠掉落石块的威胁,多次申请履职却未得到有效回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不争的事实。被申请人作为法定的水利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虽主张未收到申请且已履行日常巡查职责,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推翻邮寄签收记录,且在申请人明确提出安全隐患后未采取针对性排查和排险措施,未能完全尽到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既依法支持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核心诉求,保障了申请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通过严格审查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彰显了行政复议制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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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

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一)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X市X灌溉工程事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三条规定:“X市X灌溉工程事务中心承担X灌区一、二、三期主干渠道工程的巡视检查、维修养护和岁修工作。”

附:复议决定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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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在企业诉讼、仲裁、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独到思路,业务范围涉及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股权、金融借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征地拆迁等领域,在商事投资、股权争议、企业家权益保护、股权激励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公司顶层架构设计、股东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公司日常法律风险防范、重大刑民交叉案件、涉经济类刑事案件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

执业领域

来春雷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担任过中学教师,九年政府机关工作经验,对于政务文化和政府体系运转程序有一定的了解。

参与处理过民商事纠纷逾三百余件,实践经验丰富,担任过天津市某大型国企法律顾问。

曾任九三学社天津市委参政议政专家、市委法律专委会委员。对于房地产相关争议和征收拆迁领域有独到见解和办案思路。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