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骑行电动自行车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对方受伤后,若未报警、未互留联系方式,也未妥善安排伤者就医,尤其对方还是刚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有失道德底线,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济宁市金乡县高二女生小曹在放学途中遭遇电动车碰撞事故,致小曹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断裂,需休养三月。令人愤慨的是,肇事男子在下车短暂查看并假意提议送医后,未留下任何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中途突然弃伤者于不顾、快速骑车逃离现场,完全阻断了事故救助与后续处理的衔接流程。

据小曹回忆,事发当日中午12时15分许,她骑电动车沿金乡县金珠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棉厂家属院附近时,与同向行驶正在左拐的男子靳某所骑电动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小曹腿部剧痛无法站立,靳某随即下车查看,并主动提出带她前往附近门诊检查。

(图为事发时监控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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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事发时监控视频截图)

随后,小曹在同学搀扶下起身,准备跟随靳某前往诊所。小曹本就腿部十分不适,在骑行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仍强忍着疼痛勉强跟随。然而行驶途中,靳某始终与她们保持着数米的距离,行至不远后,便突然在身后大喊一声 “你没事我走了”,未等小曹和同学作出任何回应,便加速骑车迅速逃离,全程未留下姓名、电话、住址等任何个人信息,只留下两人愣在原地不知所措。随后,小曹赶紧联系家人,在家人陪同下前往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小曹被诊断为 “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断裂”,医生建议休养三个月,住院期间需两名家属陪护,半年内避免剧烈运动。

(图: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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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事故发生后,小曹家人同步报警。金乡交警部门通过调取事发路段监控锁定了靳某。并出具了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显示,事发路段路面完好干燥、标线清晰。靳某未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小曹未佩戴头盔且超速驾驶电动自行车,是次要原因,因此判定双方承担三七分责任。

(图:金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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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金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于这一认定结果,小曹家长表示难以理解。他们认为,靳某虽提议送医,但未获小曹明确答复便擅自离开,且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导致后续对靳某的责任追究只能依赖交警监控锁定,其行为明显是逃避责任,更有可能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目前,小曹家长正就事故认定结果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启动了行政复议程序。

北极海新闻将持续关注此事后续进展。(记者 思远)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惠律师认为:肇事逃逸认定核心在于是否逃避事故责任。涉案男子虽事故后短暂交流并提议送医,但未获伤者明确同意,也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擅自逃离现场,导致后续责任追究依赖交警监控锁定,其行为符合“为逃避责任逃离现场” 的肇事逃逸本质特征,交警部门仅以 “短暂交流” 否定逃逸定性,缺乏充分法律依据。事故责任划分应结合过错与逃逸行为综合考量。男子转弯未让直行是主要过错,小曹超速、未戴头盔是次要过错,三七分责任划分符合过错比例,但不能因责任划分忽略逃逸行为的独立性,逃逸行为应作为加重责任的情节单独认定。建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提交男子未履行救助、告知义务且擅自逃离的证据,主张撤销原认定书对逃逸行为的否定性认定,同时可就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在责任认定明确后依法主张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