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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简盈财观

Jian Ying Cai Guan

作者/齐思

编辑/FENGLING

2025年最后一天,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称公募基金销售新规。

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公募基金销售新规的落地,公募费率改革三步走完成。

从“管理费用→交易费用→销售费用”,切实降低公募基金的投资成本,大约降20%

据21世纪报测算,预计每年节省510亿元成本

其中,一、二阶段降费规模分别约为140亿元、70亿元;第三阶段降费规模约为300亿元。

可见,销售费用新规对压降费用很重要。

对销售新规的影响,很多地方解读的都已经七七八八了,很多角度都有。

但是,对整个新规的关键细节能全面点出的并不多。

简盈认真梳理了17个细节,看懂买基金省钱!

费用标准与结构变化

1)申购费上限全面下调,指数/债基最低。

主动偏股型基金申购费率上限从普遍1.5%降至0.8%;其他混合型基金降至0.5%;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统一降至0.3%。

这是对投资者最直接的让利。

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股票型是0.8%,混合型一律是0.5%,最终稿把主动权益都定0.8%。

2)销售服务费上限同步下调,持有一年免收。

股票/混合型基金年费率上限降至0.4%;指数/债券型基金降至0.2%;货币基金降至0.15%。

关键新增:持有非货币基金满一年后,不得再收取销售服务费,范围扩大到FOF、QDII等。鼓励长期持有。

这个对代销机构影响较大。

3)赎回费规则重大调整,债基/指数基获豁免。

个人投资者:持有债券型或指数型基金满7天,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约定赎回费(即可减免)。

机构投资者:持有债券型基金满30天,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约定赎回费。

免赎回费的持有期门槛,从意见稿的6个月缩短至7日(个人投资者)或1个月(机构投资者)。

这是

正式稿相比征求意见稿最关键的“松绑”
,极大缓解了市场对“债基流动性被锁死”的担忧。

4)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新规明确,投资者赎回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应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不再按比例分给销售机构了
,彻底切断理财投顾们鼓励客户“赎旧买新”的利益动机,保护了长期持有人的利益。

对特定产品费用调整

5)指数基金双重优待。

在费率分类上,指数型基金从“股票型”中单列,与债券基金同享最低档(0.3%)申购费率;

在赎回费规则上,个人投资者持有满7天即可灵活约定费率。

指数增强基金,也属于这一类。可见,

监管对指数以及指数类基金的支持

6)C类基金双重调整。

第一,基金C类份额持有一年后,不需要再收销售服务费了。

第二,基金C类份额赎回费也有180天限制,如果持有不满180天,要收0.5%的赎回费。

也就是说,以后购买基金C类份额:

持有不满180天,有销售服务费也有赎回费

持有1年以上,申购费没了、销售服务费没了、赎回费也没了,比A类更划算。

7)FOF(基金中基金),也享受“持有一年免销售服务费”的优惠。

同时,新规中关于赎回费的规定(如30-180日收取0.5%)同样适用于FOF。

8)货币基金持有满一年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正式稿新加规定,持有满一年免收销售服务费,但货币基金除外,允许其持续收取(上限 0.15%/ 年)。

销售行为与利益分配规范

9)“尾随佣金”(客户维护费)实行差异化上限。

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比例上限维持**50%**不变。

向机构投资者销售:权益类基金(股票/混合型)上限维持30%;非权益类基金(如债券/货币型)上限从30%大幅降至15%。

很明显,

监管希望引导销售机构更重视服务个人客户和权益类基金

10)明确禁止投顾“双重收费”。

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不能既收投顾服务费,又从基金销售中获取佣金。

11)禁止歧视性、排他性销售。

新增规定,基金管理人

不得通过在特定销售机构设置专属产品
等方式,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保障投资者公平选择权。

12)销售结算资金利息归属投资者。

明确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产生的利息,在扣除合理费用后,应当全部支付给投资者或归入基金财产,解决了长期以来的模糊地带。

13)新增禁止性利益输送方式

禁止不正当利益输送中,新增了“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名目,进一步堵住变相收费的漏洞,规范销售秩序。

禁止销售机构返还客户维护费,避免低价恶性竞争。

14)建立机构投资者直销平台(FISP)。

新规支持建立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为基金管理人开展直销业务提供高效通道,可能对传统代销渠道(尤其是机构业务)形成长期分流。

15)基金管理人直销不得收取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渠道销售自身基金时,不得收取认(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只能收取赎回费。

于是,直销渠道成为购买基金成本最低的方式

其他重要细节

16)延长过渡期,统一调整为12个月。

相比征求意见稿要求的“6个月内完成法律文件修改,12个月内完成系统改造”,正式稿将所有整改工作的过渡期统一延长至12个月。

17)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各项费用金额,以及支付给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等,提升费用透明度。

Tip:

如想直接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全文,可关注简盈财观,后台发送“
公募基金销售新规2026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