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广大群众: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严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非法经营行为

1.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商铺、仓库、自建房等场所经营烟花爆竹的;

2.许可证过期或被吊销后仍继续经营的;

3.通过微信朋友圈、QQ、抖音、快手、小红书等互联网平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

4.采用“前店后库”“私车配送”等隐蔽方式进行烟花爆竹交易的;

5.通过快递、物流等方式寄递烟花爆竹的;

6.在禁燃区内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

7.经营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的。

二、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县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积极举报,揭发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共筑我县安全防线。

特此告知

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来源:兴县新闻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