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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9年,北京市某村启动拆迁。村民赵磊因符合“困难住房”政策,以10.5万元购得一套143平方米的集体建房(即一号房屋)。因其户口登记在其父赵国栋名下,无法单独作为被拆迁人签约。

经村委会同意,赵国栋借用亲家王丽华(非本村村民)的名义办理拆迁手续。王丽华配合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并以其名义开立银行账户。2009年12月21日,95万余元拆迁款打入王丽华账户;两天后,王丽华将95.35万元转账至赵国栋账户,备注“购房”。

此后近8年,王丽华从未对款项归属提出异议。直至2017年,因其女儿与赵国栋之子离婚,两家关系破裂,王丽华遂起诉赵国栋,称:

自己是实际被拆迁人;

曾委托赵国栋代领拆迁款;

对方隐瞒事实拒不归还。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王丽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号房屋实际权利人为赵磊,王丽华仅为“借名”被拆迁人,无权主张补偿款,且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三、法院说理要点

房屋实际出资与权属清晰

赵国栋提交了赵磊与村委会签订的《购房合同》及10.5万元付款凭证,村委会负责人亦证实:一号房屋系分配给赵磊的困难住房,王丽华非本村村民,无资格购买。

王丽华并非真实被拆迁人

尽管《拆迁协议》以王丽华名义签署,但其未出资、未建房、非本村集体成员,不符合被拆迁主体资格。所谓“委托关系”实为配合借名拆迁的安排。

转账行为印证借名合意

拆迁款到账后,王丽华主动、迅速将款项全额转出,且备注“购房”,表明其自认款项不属于己有,与“被侵占”说法矛盾。

起诉严重超过诉讼时效

拆迁及转账均发生于2009年12月,王丽华作为协议签署人和账户持有人,最迟应于当时知晓款项去向。直至2017年才首次主张权利,远超3年诉讼时效。

�� 核心规则:

“借名拆迁”不等于“真实权益”。名义被拆迁人若无实际权属,事后反悔索要补偿款,法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非本村村民不可通过“借名”获取集体土地拆迁利益,此类安排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即使签署拆迁协议、领取款项,若无真实权属,仍可能被认定为“通道”而非权利人;

主动转账、长期沉默、亲属关系破裂后才起诉——法院将高度怀疑动机;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起算,不能以“不知情”无限期拖延。

建议:

切勿轻易出借身份参与拆迁、购房等重大财产行为;

若确需协助亲属,务必签署书面说明,明确“仅为名义,不享有权益”;

发生纠纷应及时维权,避免因超时效丧失胜诉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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