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长三角纵横的水网间,沪锡交界的贡湖湾湿地静卧一隅。这里,省际的行政边界在水波中变得模糊,但法律的权责界限却需格外清晰。当推土机与生态修复的蓝图同步进场,当“拆除60处”、“修复800公顷”的宏大目标遇上“涉及搬迁200户”的具体家庭,一场关于公共生态利益与私人财产权利的深刻对话便无法回避。
1、生态优先下的征收权:依据与边界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其生态价值具有显著的公共属性。此次整治行动的法律根基,主要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当生态保护红线与区域发展规划确定后,为修复湿地生态、建设公共环保设施(如智慧蓝藻防控中心)所必需的征收行为,便具备了公共利益的前提。
然而,“公共利益”并非一个可以无限扩张的箩筐。其具体范围必须严格依法界定,征收的必要性与比例原则需得到充分论证。例如,拆除“私建渔庄、垂钓平台”以恢复湖岸自然形态,其公共利益的指向相对明确;但整治范围是否完全必要、有无对私人权益侵害更小的替代方案,则需接受法律的审视。
程序的正当性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从征收决定公告、风险评估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每一个环节的公开与透明,都是对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的尊重,也是化解潜在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2、补偿:从“价格”到“价值”的公平计算
“涉及搬迁200户”意味着数百人的生活轨迹将被改变。公平、合理的补偿是平衡公益与私益的核心。《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补偿应遵循“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在湿地整治这类生态项目中,补偿标准的确立尤为复杂。
首先,对于房屋与土地的补偿,不能仅参照周边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湿地周边房产往往兼具居住与景观价值,部分临湖别墅或渔庄还可能承载着经营功能。评估时需综合考虑其区位、用途、建筑成本以及因环境稀缺性带来的特殊价值。对于“吴地渔耕文化”全息剧场等配套文旅项目的建设,若其开发客观上提升了区域整体价值,那么因征收而丧失未来分享增值收益机会的被征收人,其权益也应被合理考量。
其次,搬迁安置不仅是金钱补偿,更关乎生活重构。提供适宜的安置房源、补偿搬迁费用与临时安置费是基础。更重要的是,对于以湿地资源为生的居民(如部分渔庄经营者),单纯的货币补偿可能不足以保障其长远生计。此时,需要探索更具创造性的安置方式,例如在生态承载力允许的前提下,引导其参与湿地公园的维护、生态导游、或“光伏生态浮岛”的运维等新型绿色岗位,实现从“资源利用者”到“生态守护者”的转型,让补偿方案包含可持续发展的可能。
3、多元纠纷化解:构建协商而非对抗的桥梁
在任何大规模征收项目中,群体性纠纷的风险都如影随形。湿地整治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元,诉求各异:有的关注房屋估值,有的忧虑经营损失,有的则难以割舍祖辈生活的土地情感。预防和化解纠纷,需要构建多层次、前置性的沟通协商机制。
在项目启动初期,政府就应主动搭建与村集体、街道居民代表的常态化对话平台,充分解释生态修复的紧迫性与整体方案,了解民众的核心关切。补偿方案的制定过程应吸收民意,而非事后通报。对于可能出现的商铺租赁纠纷(如垂钓平台上的经营户),应明确区分产权主体与经营主体,既要保障产权人的财产补偿权,也要依法维护合法承租人的经营损失求偿权。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组织或专业律师,为双方提供法律咨询与调解服务,将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前。
司法是权利保障的最后防线。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需审慎审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以及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对于确实因生态保护需要而必须作出的征收决定,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也应坚决纠正补偿不公、程序违法等行为,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性的司法救济。
结语:沪锡交界湿地的修复,描绘的是一幅蓝绿交织、人水和谐的未来图景。这幅图景的绘制,不能以部分民众合法权益的褪色为代价。法律的智慧,恰恰体现在这种复杂的权衡之中。它要求无锡市的决策者与执法者,手持生态保护法的利剑,也心怀民法典的温情;推行政策时富有改革的锐气,处理个体诉求时饱含法治的精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