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人“失联”或无力还款时,手持借条、心有担忧的债权人,目光往往会投向担保人。一个常见的疑问是:我能直接起诉担保人,而完全绕过借款人吗?答案是:可以,但这取决于担保人承担的是哪种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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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保证责任主要分为两种: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处理方式截然不同。

1. 连带责任保证:可直诉担保人
如果你遇到的担保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事情就简单多了。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到期未还时,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借款人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出借人完全有权利仅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而暂时不追究借款人。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尊重债权人的选择。当然,如果案件事实复杂,例如担保人对主债务的金额、效力等提出实质性抗辩,法院为了彻底查清事实,“可以”依职权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但这并不影响你起诉担保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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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保证:不能绕过借款人
相反,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情况则完全不同。法律为一般保证人设定了一项重要权利——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在就借款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如果你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法院依法应当追加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这是法律程序的强制性要求,旨在保障一般保证人的顺序利益。试图直接起诉一般保证人而不将借款人纳入程序,在实践中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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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需要了解的是,无论是哪种保证人,一旦他们向债权人履行了担保责任,都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担保从来不是签字画押那么简单,而是实实在在的责任。

总而言之,关键的第一步是看清担保条款。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可直诉担保人;是“一般保证”,则需主次有序。明确权利边界,方能有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