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7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的意见》及水上“一站式”解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局长徐伟、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江苏海事局局长缪昌文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问:请问,最高法和交通运输部共同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的主要考虑是什么?《意见》的实施预计能为船员,船公司等行政相对人带来哪些具体便利?海事系统又将如何确保这些便利落到实处?

答:谢谢您的提问。刚才王淑梅专委已经详细介绍了《意见》的总体背景和主要框架。结合海事系统的职责定位,我就您关心的几个方面谈几点理解和工作考虑。

首先,关于共同推动的主要考虑。除了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这一根本出发点外,这也是将基层的有效探索转化为全国性制度供给的迫切需要。正如刚才提到的,像江苏等地先行先试的中心,已经证明了“一站式”模式的生命力。全国已建成的60多家中心,就是我们最扎实的实践基础。联合出台《意见》,就是要为这套已被验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和统一的规范指引,让各地在推进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确保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水上不走样、见实效。

其次,关于能带来的具体便利。王专委提到了我们的共同目标,是努力实现“小事不出船、大事不出港、矛盾不上交”。具体到船员、船公司和涉水企业的感受上,我们理解,就是要通过中心的运作,让大家在处理纠纷时,能实实在在地感受到“省心、省时、省力”。

省心,在于提供了一个集成、可靠的“一站式”服务窗口。改变过去当事人可能需要在不同部门间咨询、奔波的局面,推动实现纠纷调解、法律咨询、司法确认等核心功能的有效衔接。

省时,在于致力于建立更加高效便捷的解纷流程。特别是对于大量事实清晰、争议不大的纠纷,探索建立“快速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绿色通道,旨在有效缩短纠纷处置周期,让当事人能尽快回归正常的生产经营。

省力,在于切实降低了当事人的综合解纷成本。通过非诉讼方式高效、低成本地化解矛盾,直接减轻了当事人在时间、经济和精力上的负担,这本身就是优化航运业营商环境、服务航运经济发展的最直接举措。

最后,海事系统如何抓落实、保实效。《意见》的蓝图绘就了,关键在于海事系统与法院系统如何携手,把它变成生动的实践。我们将着力在三个环节上深化协同:

第一,在机制落地环节,确保衔接“顺”。我们将把《意见》中的协作要求,转化为清晰、可操作的工作规程,确保与法院的协作畅通。同时,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务实推进信息共享,为精准、高效解纷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在专业支撑环节,确保底气“足”。海事部门的专业性是纠纷公正高效化解的重要基础。我们将继续在事故调查等专业性强的领域,为解纷工作提供客观、中立、权威的技术分析和事实认定,用专业筑牢公信的基石。

第三,在服务供给环节,确保措施“实”。我们将鼓励和支持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在遵循《意见》统一规范的前提下,紧密结合本地水域特点、航运业态和常见纠纷类型,探索更接地气、更管用的服务模式,让“一站式”服务更好地满足差异化需求,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

展望未来,这份《意见》的签署是我们深化合作的新起点。我们期待与法院系统一道,不仅要把现有的解纷中心建好、用好、巩固好,更要在人才联合培养、典型案例共研、业务标准共建等方面持续拓展合作的深度与广度,积极参与并努力塑造国际规则,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海事事务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为扎实推进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服务与保障。

问:请问《意见》对海事司法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如何指导各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级法院在水上“一站式”解纷机制中发挥好专业司法职能?

答:这份《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水上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入了司法执法系统化协同的新阶段。这不仅是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重要抓手,更是新时代海事审判体系融入国家社会治理大局、提升专业服务保障能力的必然要求。我们将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推动《意见》落地见效。

第一,在职能定位上,以“定分止争”为目标导向,从“司法裁判者”向“治理参与者”延伸。《意见》的贯彻实施,为人民法院深度参与海事纠纷的前端化解搭建了协同平台。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司法确认、指导调解、示范裁判等方式,为水上“一站式”解纷平台提供及时、权威的司法支持和保障,提升非诉解纷机制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另一方面,通过审理典型案件、发出司法建议、发布审判报告和典型案例等方式,提示航运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促进海事领域相关行为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完善,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第二,在机制建设上,构建“规范、协同、智能”的诉调对接与司法保障体系。为确保“一站式”机制顺畅运转,提升解纷效率,我们将重点从三个方面推动机制建设:一是健全规范指引机制,细化有关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出具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等工作的具体规程,统一审查程序和标准;二是深化常态协同机制,鼓励和支持各海事法院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固定联络、定期会商、业务交流等常态化工作模式,确保协作响应及时、专业支撑到位;三是强化智慧赋能机制,推动将海事司法服务深度嵌入“一站式”解纷平台,探索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实现必要信息的高效、安全流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第三,在能力支撑上,锻造适应“一站式”解纷要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一站式”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专业过硬的人才支撑。一是加强专项培训,围绕常见纠纷类型,组织开展海事法官与海事执法人员、行业专家的同堂培训,促进法律知识与专业实践的深度融合;二是注重实践锻炼,支持法院干警通过担任调解指导专家、参与联合调解等方式,深入了解行业实情,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三是推动智库共建,支持海事法院与海事行政机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合作开展研究,共同培养兼具法律素养和海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为水上“一站式”解纷机制提供智力储备。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将指导全国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级法院准确把握《意见》精神,与海事行政机关通力协作,共同将“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成为功能互补、程序衔接、运转高效的纠纷解决平台,以优质、高效、便捷的多元解纷服务,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

问:我们注意到,2020年6月,江苏海事局与南京海事法院在南京联合设立了全国首家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请问,江苏率先设立这样的中心的考虑是什么?通过几年来的运行,中心取得了哪些具体成效?

答:谢谢您的提问。全国首家一站式解纷中心能在江苏率先落地生根,这并非偶然,而是时代要求、现实需要与主动作为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

首先,这是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使命所在。江苏地处“一带一路”交汇点和长江经济带龙头区域,肩负着“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保障供应链物流链畅通,助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大使命。高效化解水上纠纷本身就是优化长江大动脉营商环境、服务长江大保护的重要一环。在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指导支持下,我们与南京海事法院一道,主动打破行政与司法壁垒,将“分头治理”变为“协同作战”,率先探索了这条新路,这也是服务国家战略、体现“江苏担当”的具体表现。

其次,这是破解水上现实难题的迫切所需。长江江苏段作为“黄金水道”,年船舶流量超300万艘次,年吞吐量超33亿吨,占长江干线总量七成以上。巨大的航运规模在支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水上纠纷。以往当事人常需辗转于纠纷案件调查、行政处理、司法诉讼等多重程序,成本高、周期长。因此,设立一站式解纷中心,正是回应社会呼声、切实解决痛点的必然选择。

最后,这是发挥协同共治优势的题中之义。中心创新采用海事与法院共建模式,深度融合海事调查的专业性与司法确认的权威性,为纠纷化解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同时,我们积极联动人社、仲裁、保险、律师等多方力量,共同构建多元参与、高效协同的水上治理生态圈,推动水上纠纷化解向更高效、更系统、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关于中心运行五年来取得的具体成效。作为全国首个试点,江苏的探索以一系列扎实数据,印证了“一站式”模式的可为与有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解纷效率上,实现了“速度”与“效果”的双重突破。中心自成立以来,累计受理各类纠纷292起,调解成功率稳定在80%以上。调解案件平均结案时间约7天,相比传统诉讼程序耗时缩短超过96%。

第二,在资源整合上,形成了“专业”与“权威”的协同合力。我们组建了由海事调查官、法官、行业专家等构成的复合型调解团队,并依托这一机制,将服务延伸至船员权益保护、海上风电等新兴领域。

第三,在服务供给上,构建了“线上”与“线下”的立体网络。线上,通过“海事通”等平台实现“不见面”调解;线下,在全省103个海事政务自助终端嵌入调解模块,方便船员就近办理。这套便捷体系已累计服务船员及家属3000余名、港航企业500余家,涉案标的总额近1亿元。

第四,在效力保障上,完成了“调解”与“司法”的无缝衔接。通过建立规范的司法确认机制,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根本上解决了“调而不结”的难题。

未来,江苏海事局将以本次《意见》的发布为新的契机,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继续与南京海事法院等各方深化合作,创新性发展、创造性奋斗,为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设贡献更多力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编辑:平钰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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