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文章《审判马杜罗一案中的一些问题》中,出现了两处错误,其中一个错误,说实话不严重,我是把马杜罗案下次开庭的日期写错了,本来是3月17日,我给写成了3月7日,没有按上1。
但是另外一个错误,就比较严重了。那篇文章是1月6日下午5点左右发布的,直到深夜,我才注意到了几位读者发给我的指正我错误的私信。
我在文章中说马杜罗的律师是法庭指派的,但实际情况是他自己聘请的。我发现这个错误的时候,文章阅读量已经有2300多了,也就是说,我的错误表述,可能误导了几百人、甚至上千人(因为有些读者没有看到我的错误表述,还有许多读者知道我说错了)。
实在是不好意思,我已经更正了相关的错误表述。希望昨天相信了我错误说法的读者,都能看到今天这篇文章。
我那篇文章也发在了有将近40万粉丝的网易上,于是我又打开网易,准备改掉错误说法,却发现那篇文章没有在网易上审核通过,根本就没有发出去,所以也就没有误导更多人了。怎么说呢,塞翁失马?
其实吧,那篇文章主要是借马杜罗一案,分析了一下美国宪法中的相关条款,这些条款也完全算不上是什么敏感信息,在国内的网络平台上,都是可查的。美国宪法又不是什么敏感资料,实在搞不懂网易的审核员为什么不给我通过。
难道是因为其中夹杂了一些英文?
在国内的各大平台中,公众号算是相对宽松的了。原因可能是因为相较于其他平台,公众号的私域属性更强一些,尽管公众号官方正在通过算法、推荐等方式以减少其私域属性。
虽然出了一些错误,不过昨天文章的其他分析,都是成立的。马杜罗有没有自己请律师,都不影响昨天文章中的主要内容。
马杜罗的辩护律师是巴里·波拉克,此公先前也为阿桑奇辩护过。
在初次庭审中,波拉克首先质疑了美军抓捕马杜罗的行动合法性,其次主张马杜罗作为国家元首,而享有豁免权。
律师要尽最大努力,在自己的的能力范围内,在法律条文与程序中查漏,以为自己的客户提供尽可能好的辩护策略,为客户谋求利益最大化,减少客户的损失和刑期。这不仅仅是律师的职业道德,更不仅仅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也是构建法治社会、推动法治、完善法治的应有之义。我看到一些人说波拉克是“讼棍”,律师这种职业,也常常被人称为是“讼棍”,我认为这些说法,是十分值得商榷的。虽然有些律师的品行确实很低劣,但是这种人,在各行各业都有。
如果没有辩护律师,又有几个人具备自我辩护的能力呢?尤其是当一个人面临公诉、面临职业检察官时。
既然出现在了美国法庭上,那么马杜罗就完全有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这是明文写在了美国宪法之中的。波拉克为其辩护,并没有什么问题。
在萨达姆的辩护律师中,也有一个名叫威廉·拉姆斯·克拉克(Ramsey Clark)的人,这个人可不简单,来历比克拉克大多了,他曾在林登·约翰逊政府中担任过美国司法部长。
尼克松于1969年1月20日上任后,他也就卸任了司法部长职务。他对死刑的反对,也是他选择为萨达姆辩护的原因之一。
当然,包括克拉克在内的辩护团队,其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并没有帮助到萨达姆。伊拉克的特别法庭最后还是判处了萨达姆绞刑。
萨达姆在伊拉克、尤其是在北部库尔德地区干的那些事,又加之是由伊拉克自己的法庭在审判,可以说,让他的律师团队完全没有辩护空间,搜查刮肚都想不出来有啥可为之辩解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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