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成都一名外卖小哥送餐完成后与他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十级伤残,责任应由谁担?经多次协商未果后,伤者遂将骑手及其任职的某科技公司、承保的某保险公司等起诉至法院。

1月7日,记者从彭州法院获悉一起案件,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18367.70元,某保险公司赔偿34478.28元。

某外卖平台的骑手李某在13:20分接到一笔送餐订单后,于13:30分顺利送达,他完成工作任务后骑着电动自行车往回走,5分钟后,他在某路口超越同向骑行自行车的王某某时,与王某某发生擦挂,致其受伤。李某将王某某送往医院,王某某被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等,住院治疗26天后出院。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后经司法鉴定,王某某身体伤残等级构成十级伤残。然而赔偿事宜却多次协商未果,王某某遂将骑手李某及其任职的某科技公司、承保的某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6万元。

庭审中,李某表示自己系公司员工且已参保,应由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科技公司辩称,当日给李某的排班时间段为10:30-13:30,而发生事故时系13:35,已经超出排班时段,因此李某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公司不应当担责。而保险公司也以非送餐和排班时间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间为13:35,虽超出排班时段,但属于刚完成工作任务的合理延续阶段,且李某身着骑手服装、驾驶配送专用电动车,符合执行工作任务的客观特征,李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骑手李某无需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而该科技公司为李某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李某事发时处于符合保险条款中“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需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结合医嘱、鉴定意见等,核定王某某合理损失共计52845.98元,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