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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没收器械(附表);没收违法所得114.7元;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违法行为类型

无证行医

化州市卫生健康局

来源 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