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设通选取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系统中与特种设备有关的问答,整理并发布,供大家参考、交流。本期发布撬装设备篇(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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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公司仅有“固定式压力容器 - 其他高压容器A2”制造许可,现有以下情形的撬装设备制造问题:

1、撬装中没有压力容器,只有我公司生产的常压容器,我公司能否制造该撬装设备并报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进行监检?

2、撬装中有压力容器,但该压力容器是其他单位生产的,我公司能否制造该撬装设备并报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进行监检

3、撬装中没有任何压力容器或常压容器,仅有管道、阀门、流量计等,我公司能否制造该撬装设备并报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进行监检?

请指导。

答:

安装在设备系统上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过制造监检。包含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的设备系统,可以由持有系统设备中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组装,系统按照《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中关于元件组合装置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或者由持有元件组合装置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组装,系统按照《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中关于元件组合装置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或者由持有系统设备中相应级别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在该设备系统的安装施工现场组装,系统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相应要求进行安装监检。 不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压力管道系统应纳入压力管道元件中的工厂化预制管段进行管理,相关的设计、制造和制造监督检验应按工厂化预制管段的相关要求执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时间:2023年8月25日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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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们公司是做制氢设备的,有两个撬装(气液分离器撬块和氢气纯化撬块)目前已涉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请问我们这种情况用哪种资质办理场内撬装设备的制造监检?

答:

请按《质检特函〔2016〕46号》中关于“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的相关要求执行,包括制造许可、制造监督检验、使用登记等。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时间:2023年7月3日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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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目前我司已有一台撬装设备(包含两台压力容器),在制造时先进行了容器的监检,然后再进行撬装制造,并完成了整撬监检工作,而且在撬装监检证书上注明了两台容器的出厂编号。

现在客户提出,想单独购买一台撬装设备上的容器。

请问,若我司将该容器单独出售给客户后,重新生产一台设备恢复安装在撬装设备上,是否需要对撬装设备重新监检呢?

答:

需要。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时间:2023年5月25日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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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单位是油田企业,使用一台撬装设备,该撬装设备含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压力管道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的定义,但是该撬装设备压力管道用于油气集输工艺中的油液输送。请问,该撬装设备上的压力管道是否符合“油气集输管道不在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范围”这一规定?

答:

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包含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按《质检特函〔2016〕4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时间:2023年5月9日

编辑 | 特设通

出品 | 中国市场监管报社“特设通”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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