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慈善总会
喜获公益性社会组织
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25年12月29日,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民政厅联合发文,标志着我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已具备。
个人捐赠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订)
相关规定:第六条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捐赠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订)
相关规定: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法规:《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相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厚德载物,上善若水。市慈善总会期待与更多的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并肩同行,用我们喜获的资格给大家带来的便利与优惠,积极踊跃参与慈善捐赠,为救助困难群体和支持公益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来源:辉县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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