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景洪宏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宏臻公司”)与西双版纳林香万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林香万里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 2003 号】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林香万里公司生产销售的黑牛肝菌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宏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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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作为继上海丰科 “纯白色真姬菇” 案后,是我国食用腐生菌领域菌株侵权第一案,该案前后经历了长达将近5年的时间,该判决对云南野生菌科研、仿生驯化及产业化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判决对菌类知识产权保护也具有相当高的研究价值,我们将持续研究解读,为菌类专利布局、转化,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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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标杆的维权之战

宏臻公司是云南省深耕黑牛肝菌工厂化栽培超过十年的行业标杆,如判决书中提及宏臻曾于2019年不惜重金1000万受让热作所牛肝菌专利,加之宏臻公司研发负责人在该领域长达近20年的研究,宏臻公司继续成功培育出能实现稳定人工栽培的黑牛肝菌新菌株,并获得了多件发明专利。

然而,在重金投入研发和产业化过程中,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挑战极为严峻。侵权者往往是作坊式企业,其生产的产品直接流向本地农贸市场,取证难度大。同时,菌株侵权的技术鉴定专业性强、流程复杂、成本高昂。此次诉讼中,宏臻公司支付的鉴定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就超过50万元。这种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只有像宏臻这样具备相当规模和坚定决心的企业才能承担,本案也折射出食用菌产业创新者维权之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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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株SSR指纹图谱侵权比对原则

本案是食用菌行业,特别是云南腐生菌类,以菌株专利维权胜诉的首个案例,对食用菌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一审判决之所以驳回宏臻公司的诉讼请求,关键在于未能正确认定微生物菌株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于鉴定出现的偏差,如何通过菌株专利说明书确定保护范围,理解上发生了错误。

最高法院在二审中明确纠正:对于已经依法进行微生物保藏的发明专利,其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保藏菌株为准,说明书中记载的SSR指纹图谱等信息主要用于解释和辅助鉴别,不能替代保藏菌株的核心地位。在技术层面,尽管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说明书记载的SSR指纹图谱存在差异,但最高法院采信了第一次委托鉴定的比对意见,认定这是由于鉴定实验系统差异(如未使用M13引物)导致的规律性、整体性数据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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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通过对比ITS rDNA序列(相似度100%) 以及分析SSR指纹图谱的高度一致性,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宏臻公司的保藏菌株属于同种菌株,构成侵权。这一裁判规则为未来菌株专利侵权鉴定、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菌株专利转化的春天与挑战

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为云菌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注入了强心剂,让众多拥有菌株专利的企业看到了维权成功的希望。然而,拥有菌株专利并不等同于具备商业化价值。该判决也提醒专利权人,菌株专利的转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技术合同偏相关条款,在专利转让或许可过程中,专利权人负有协助受让方实现合同目的的附随义务,这远非一纸专利转让协议所能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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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产业化,需要像宏臻公司这样,需要在菌种的工业自动化适应性、市场渠道上历经十余年的摸索和积累,才能将实验室的专利菌株转化为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产品。

牛肝菌等食用菌的商业化道路上面临的菌种稳定性、生产成本、市场接受度等风险,唯有通过长期的实践才能克服。因此,本判决在强化保护的同时,也启示业界,专利的价值最终需通过扎实的产业化能力来兑现。

但是,牛肝菌作为全球广泛喜爱的大单品,宏臻案的判决无疑为之迎来了春天!

(本文来源于公众号科技法库)

原标题:首例:最高院改判黑牛肝菌株专利侵权成立,云菌知识产权转化迎来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