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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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11月27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路顺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26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司法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7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公务用车管理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对跨区域公务出行的公务用车使用方式表述不够清晰,可能引起歧义;同时建议增加公务用车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跨区域公务出行一般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目的地的公务用车通过公务用车信息平台申请使用,或者租用目的地定点租赁公司车辆。”同时在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中增加“加强安全管理”表述。(表决稿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关于资源节约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五章“资源节约”内容应当对标中央有关规定进行充实完善。11月20日主任会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照中央相关规定进行了专门研究,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及改装费用、建立健全资产盘活机制、加强闲置资产管理、公务出行交通工具选用、严格会议管理等内容均作了修改完善,修改稿的内容已符合中央相关规定精神,建议不再修改。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对加强和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不断提升机关服务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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