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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2026年首篇关于无人机领域的专题论述,本文旨在系统梳理相关概念与认定标准,为爱好者、玩家、行业从业者及监管部门提供一份清晰的参考。
此次撰写,恰逢《治安管理处罚法》新规施行,也是对其中新增无人机管理条款的及时呼应。需特别说明的是,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实践中应以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正式解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核心概念界定
笔者认为,在执法行为界定和实践过程中,可以依据“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将无人机类“违法违规飞行行为”区分为以下两类:
(一)违规飞行(“黑飞”)
主要指违反国家关于空域使用、航空器登记、人员资质、飞行计划审批等行政许可或行政监管规定的飞行行为。其核心特征是“程序性违法”,行为人可能出于对规定不了解或疏忽,但行为客观上破坏了空中管理秩序。
例如:未实名登记飞行、无证驾驶、在管制空域未报批飞行、超出批准范围飞行等。
黑飞,从“违规飞行”的角度进行定义,核心为“程序性违法”。
(二)违法飞行
特指飞行行为本身直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核心特征是“实体性违法”。
例如:利用飞行器偷拍他人隐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进行间谍活动等。
注:两类行为可能存在竞合。同一行为既可能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构成“黑飞”),也可能同时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构成违法飞行)。应依法对两者进行综合评价和处理。
二、违规飞行(“黑飞”)行为认定
如上所述,“黑飞”性质为“程序性违法”,就低空飞行来说,是指违反国家空域管理、飞行资质、航空器登记及运行安全等行政监管规定的飞行活动。
以下行为应认定为“黑飞”:
(一)操控员资质违规
1. 未取得相应类别、等级的无人机操控员执照或合格证进行飞行。
2. 操控员执照已过期、被暂扣或吊销后仍进行操作。
3. 操控员实施的飞行活动超出其执照或合格证所载明的权限(如超机型、超高度、超场景)。
4. 飞行前未对操控员身体状况进行自我评估,或在服用药物、饮酒等影响安全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操作无人机。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相关驾驶员资格要求。
(二)航空器登记与型号合格/适航违规
1. 无人机未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规定的系统进行实名登记。
2. 登记信息与实物无人机(如序列号、型号、所有者)不符或未及时更新。
3. 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合格标准、未取得产品认证的无人机进行飞行。
4. 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未按规定为无人机投保责任险。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民航局无人机实名登记管理规定;登记部分未涉及国籍登记;
Tips:自2026年5月1日起,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对实名登记、激活及运行识别提出了更统一、严格的技术要求。
(三)空域使用违规
1.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批准,擅自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2. 虽在非管制空域飞行,但未遵守该空域规定的飞行高度、速度等限制性要求。
3. 未按批准的空域范围、高度、时间和飞行计划执行,擅自改变飞行参数。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四)飞行运行安全违规
1. 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飞行的区域飞行,如:国家机关、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机场净空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上空。
2. 未经批准,在人员密集场所(如广场、车站、体育场馆、露天集会)上空飞行。
3. 未经批准,在重大活动举办现场、重要安保区域上空及周边飞行。
4. 夜间飞行未开启符合要求的灯光信号或未获得特殊批准(如适用)。
5. 飞行中未对无人机进行有效监控,导致失控或遗失;未遵守避让规则,危及有人驾驶航空器或地面人员财产安全。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关于飞行规则的规定。
注意:需要说明的是,刚刚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规飞行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情节较重可处5-15日拘留。
三、违法飞行情形认定
“违法飞行”是指利用低空飞行器作为工具或载体,“故意”实施或飞行行为本身直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等违法犯罪的活动。
以下行为应认定为“违法飞行”(不限于),依法从严处置:
(一)危害公共安全类
1.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航路航线附近,以干扰、妨碍民航飞机正常起降、飞行为目的实施飞行。
2. 针对电力设施、燃气站、水厂、通信枢纽、广播电视发射台等关键基础设施进行窥探、破坏或投放障碍物。
3. 利用飞行器运送、投放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4. 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飞行器集群飞行,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或紧迫危险。
5. 在体育赛事、演唱会等现场,未经批准飞行并扰乱秩序,可能构成“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条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二)侵犯权利与妨害社会管理类
1. 非法对他人住宅、宾馆房间、更衣室等隐私区域进行偷拍、偷录。
2. 未经许可,对军事设施、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国家机关涉密场所等进行拍摄、侦察。
3. 利用飞行器进行赌博、贩毒、走私、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联络、运输或侦查。
4. 在游行、示威、群体性事件现场,未经许可进行拍摄或实施干扰,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关于间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妨害公务等罪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三)非法经营与破坏环境资源类
1. 未取得测绘资质、空域及任务批准,擅自进行航空测绘,非法获取、提供或出售涉密或敏感地理信息数据。
2.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商业性航拍、广告、物流配送、空中表演等经营性飞行活动。
3. 在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区域,使用飞行器追逐、惊扰、投喂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
依据:《测绘法》;《行政许可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经营性活动的规定。
四、行为竞合的
行为竞合处理原则:
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规飞行(黑飞)”和“违法飞行”。执法部门应全面调查,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选择适用或合并适用《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举三个栗子:
“违规”如何升级为“违法”:普通“黑飞”(如未报备在公园飞行)通常是违规。但若该行为实际造成航空器险情、人员伤亡,或经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后仍屡次故意违反,就可能因“扰乱公共秩序”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被治安拘留甚至刑事追责。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为这类转化提供了明确罚则。
“技术破解”行为的定性:任何破解无人机地理围栏、高度限速等安全模块的行为,已不仅是违规。它被明确定性为“非法改装”,本身即构成违法。若用破解后的无人机实施飞行,则直接构成“违法飞行”,可能涉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刑事犯罪。
“过失”也可能构成犯罪:并非所有“违法飞行”都要求直接故意。例如,因严重过失(如在机场附近酒驾无人机)导致重大飞行事故,也可能构成“过失方式导致重大飞行事故”。
五、文末结语
低空安全管控与地面管控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典型的差异。从地面扩展到空中,看似从二维上升到三维,却正是这些维度上的本质差异,使得监管变得异常困难。
最近在社交媒体上,也看到不少资深无人机玩家或航拍爱好者发布视频,表示从2026年开年就将封存自己的无人机。理由大多是“先观望一下形势变化,以免不知不觉中违规,接到警告甚至处罚”。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一方面说明当前飞行环境中普遍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能反映出监管在从严落地的同时,配套的宣传与指引仍不够清晰、到位。
如今想飞一次,得先查UOM空域图,再确认有没有临时管控,最后还得找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想想确实挺麻烦,还不如去钓鱼,就算“空军”也没有法律风险。
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就像管理机动车、电瓶车到如今的无人机一样。随着社会变革与科技进步,新生事物总能在合理的监管框架下发挥其最大价值。法规与标准的建立,需要具备前瞻性与动态适配性,在发展与安全之间取得平衡,这正是高水平治理最核心的体现。
回到正题,还是那句话,低空不是法外之地。清晰界定“黑飞”与“违法飞行”,既有助于飞手和运营者明确合规边界、规范自身行为,也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依据。唯有在安全、有序、法治的框架下,低空经济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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