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2016年8月,上海市静安区一栋居民楼内,被告人孙某钢与楼下邻居朱某英因地板声响问题长期积怨。当朱某英的两位朋友上门理论引发争执后,孙某钢情绪失控,将家中瓷质汤碗砸向门口的两人,却意外击中刚刚上楼的朱某英面部,导致其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主观上意图伤害左某琴、陈某珍二人,客观上却造成了朱某英轻伤的后果,这种实际伤害对象与意图伤害对象不一致的情形,应当如何认定犯罪形态。法院认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打击错误,孙某钢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轻伤后果,已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意图伤害的人与实际伤害的人不一致,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
最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钢有期徒刑八个月。该案确立了意图伤害甲而实际伤害乙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01 邻里纠纷的起源:地板声响引发的长期矛盾
上海市静安区某小区,一栋老式多层居民楼。被告人孙某钢及其家人居住在该楼401室,楼下301室住着邻居朱某英。两户人家本应和睦相处,却因为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问题,逐渐积累起深深的矛盾——地板声响。
孙某钢一家的日常生活产生的脚步声、搬动家具的声音、物品掉落的声音,通过楼板传到楼下,让朱某英不胜其烦。尤其是在夜深人静时,楼上传来的声响显得格外刺耳,严重影响了朱某英的休息。
朱某英曾多次上楼与孙某钢沟通,希望他们一家能够注意控制音量,尤其是在晚间和清晨时段。然而,孙某钢认为自己家的正常生活无可厚非,楼板隔音差不是自己的责任。双方的沟通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加深了彼此的成见。
随着时间推移,这种矛盾逐渐升级。朱某英觉得楼上一家故意制造噪音,孙某钢则认为楼下的邻居太过敏感、无理取闹。两家人见面时的气氛越来越紧张,从最初的礼貌性打招呼,到后来的形同陌路,再到相互埋怨,邻里关系跌到了冰点。
这种看似平常的邻里摩擦,在狭小的居住空间里日积月累,最终在2016年8月的那个夜晚,以一种极端的方式爆发。
02 冲突的导火索:客人上门讨说法
2016年8月16日晚8时许,对孙某钢和朱某英两家来说,这本应是一个普通的周二夜晚。然而,这天晚上朱某英家里来了两位客人——左某琴和陈某珍,事态由此发生了转变。
朱某英向两位朋友倾诉了长期以来与楼上邻居的矛盾,讲述了地板声响如何影响自己的生活,以及多次沟通无果的经历。听完朋友的遭遇,左某琴和陈某珍义愤填膺,决定替朋友出头,上楼找孙某钢理论。
两人来到401室门口,敲响了孙某钢家的房门。开门后,左某琴、陈某珍直接质问孙某钢为何不注意控制音量,影响楼下住户休息。面对陌生人的指责,孙某钢认为她们无权干涉自己家的生活,双方很快就争执起来。
争执的声音越来越大,言语也越来越激烈。左某琴和陈某珍站在孙某钢家门口,用手指着孙某钢及其家人,语气中充满了不满和指责。孙某钢则认为两人是外人,无权管自己家的事,态度同样强硬。
在这种剑拔弩张的氛围中,双方从言语争执升级为肢体冲突。推搡、拉扯,混乱中谁也说不清到底是谁先动的手。孙某钢的家人也加入了争执,401室门口的走廊里一片混乱。
楼下的朱某英听到楼上传来激烈的争吵声,意识到朋友和邻居发生了冲突。她担心事态失控,决定上楼劝阻。然而,正是这个决定,让她成为这场冲突中最大的受害者。
03 意外的伤害:汤碗击中了错误的目标
冲突还在持续升级。孙某钢站在自家门口,面对左某琴、陈某珍的指责和推搡,情绪完全失控。愤怒之下,他转身从家中拿了一只瓷质汤碗,准备以此来威慑或驱赶这两个"不速之客"。
孙某钢将汤碗高高举起,用力朝门口的左某琴、陈某珍砸去。在他的视线范围内,只能看到这两个人,他的目标很明确——就是要教训她们,让她们知道不应该来自己家门口闹事。
然而,就在汤碗脱手飞出的瞬间,一个意外的因素出现了。朱某英刚刚从楼下上来,正好走到401室门口。她还来不及看清现场的情况,更来不及作出任何躲避动作,瓷质汤碗就直接击中了她的面部。
巨大的冲击力让朱某英当场痛苦地倒在地上。瓷碗碎裂,鲜血从她的鼻部流出。左某琴和陈某珍被眼前的景象吓住了,孙某钢也愣在原地——他完全没有想到会打中朱某英,他的目标明明是门口的那两个人。
这是一个典型的打击错误:行为人意图攻击甲和乙,却意外击中了丙。孙某钢的主观意图是伤害左某琴或陈某珍,但客观上伤害的却是刚刚上楼的朱某英。这种意图对象与实际对象的不一致,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打击错误或者称为方法错误。
混乱的场面逐渐平息下来。朱某英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她的双侧鼻骨骨折。后续的伤情鉴定结论显示,朱某英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一场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冲突,最终导致了刑事案件的发生。而这一切,都源于那只被孙某钢砸出去的瓷质汤碗,击中了一个他完全没有想到会击中的人。
04 案件侦查:从民事纠纷到刑事案件
事发后,朱某英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诊断其双侧鼻骨骨折,需要住院观察和治疗。朱某英家属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这起原本的邻里纠纷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办案人员来到事发现场,对401室门口的走廊进行了勘查,在现场找到了碎裂的瓷质汤碗残片,并进行了拍照固定。这些实物证据证实了确实发生了投掷汤碗的行为。
随后,公安机关分别对当事人和在场人员进行了询问。孙某钢承认了自己砸汤碗的行为,但他强调自己的目标是左某琴和陈某珍,并非朱某英。左某琴、陈某珍作为现场证人,详细描述了冲突的经过,证实了孙某钢确实是朝她们二人砸汤碗,但意外击中了刚刚上楼的朱某英。
朱某英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朱某英的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这一鉴定结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的性质由此发生了质的变化。原本只是邻里纠纷引发的冲突,因为造成了轻伤的后果,已经触犯了刑法,属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认为孙某钢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但案件的焦点问题也随之浮现:孙某钢主观上意图伤害的是左某琴、陈某珍,却客观上造成了朱某英轻伤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犯罪形态?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还是应当认定为其他犯罪?
05 公诉环节: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
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卷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孙某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分析了本案的特殊性:被告人孙某钢主观上确实是想伤害左某琴、陈某珍,在视线范围内也只看到这两个人,但客观上却造成了朱某英轻伤的后果。这种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的偏离,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打击错误。
对于打击错误的情形,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按照法定符合说的理论来处理。所谓法定符合说,是指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并造成了犯罪结果,就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而不必苛求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在具体细节上的完全一致。
具体到本案,孙某钢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投掷汤碗的伤害行为,并造成了他人轻伤的后果。虽然被伤害的具体对象与其主观认识不一致,但这并不影响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齐备。
检察机关认为,孙某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而非未遂或其他犯罪。理由在于:第一,孙某钢确实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第二,他实施了足以造成伤害后果的客观行为;第三,轻伤的法益侵害结果确实发生了。至于被伤害的是谁,并不是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中需要明确的要素。
基于上述分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钢犯故意伤害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6 辩护意见:打击错误能否影响定罪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孙某钢委托了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在认真研究案情后,提出了一些值得讨论的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认为,孙某钢的行为确实具有过错,但在定罪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首先,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孙某钢并非主动寻衅滋事,而是在受到他人指责和肢体冲突后情绪失控。其次,孙某钢主观上并不想伤害朱某英,他甚至不知道朱某英会在那个时候上楼,击中朱某英完全是一个意外。
针对打击错误的问题,辩护律师援引刑法学理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区分具体的对象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虽然被害人不是孙某钢的意图对象,但由于都是"人",法益性质相同,可以按照犯罪既遂处理。但辩护律师强调,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一特殊情节,给予从轻处罚。
辩护律师还提出,本案的冲突起因是左某琴、陈某珍上门理论引发的,在争执和肢体冲突中,孙某钢一家也受到了推搡。从某种程度上说,孙某钢的行为带有一定的应激性质,并非蓄意伤人。
此外,辩护律师还指出,孙某钢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些情节都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辩护律师最终的辩护意见是:孙某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的起因、打击错误的特殊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建议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07 法庭认定:打击错误不影响犯罪既遂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认定。
法院首先确认了案件的基本事实:被告人孙某钢与被害人朱某英因地板声响问题长期存在矛盾;2016年8月16日晚,朱某英的朋友上门理论引发争执和肢体冲突;孙某钢将瓷质汤碗砸向左某琴、陈某珍,却击中刚上楼的朱某英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对于本案的核心争议——打击错误是否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法院进行了详细论证。
法院认为,本案中孙某钢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打击错误。所谓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攻击甲对象,但由于行为偏差,实际攻击到了乙对象。这种情况下,虽然具体的被害对象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不一致,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法院指出,认定故意伤害罪是否既遂,关键在于三个要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本案中,这三个要件均已满足。
具体而言:在主观方面,孙某钢砸汤碗的行为明显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无论他意图伤害的是谁,这种故意是客观存在的。在客观方面,孙某钢实施了投掷汤碗的伤害行为,瓷质汤碗具有一定的重量和硬度,足以造成人身伤害。在结果方面,朱某英确实遭受了双侧鼻骨骨折的轻伤,法益侵害的结果已经发生。
法院强调,孙某钢意图伤害的人与实际伤害的人不一致,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刑法保护的是人身权利这一法益,而非特定的某个人。只要行为人的伤害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轻伤以上后果,就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
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应当考虑打击错误情节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表示,打击错误虽然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某些特点,但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适当考虑。
08 量刑考量:综合情节的刑罚裁量
在确定了孙某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后,法院需要对其进行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
从犯罪情节来看,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并非恶性伤害案件。孙某钢的伤害行为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和情绪化特征,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同时,造成的伤害后果为轻伤二级,在故意伤害罪中属于较轻的情节。
从案件起因来看,虽然邻里矛盾的产生双方都有责任,但当天冲突的直接导火索是左某琴、陈某珍上门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对孙某钢造成了刺激。这一情节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
从打击错误的特殊性来看,孙某钢主观上并不想伤害朱某英,实际伤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意外性。虽然这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但在量刑时可以适当考虑。
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来看,孙某钢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合上述因素,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沪0106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这一量刑在法定刑幅度内属于较轻的处罚,体现了法院对案件具体情节的综合考量。判决宣告后,孙某钢和检察机关均未提出上诉或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09 理论解析:打击错误的刑法学原理
本案涉及的打击错误问题,在刑法理论上是一个经典的讨论课题。理解打击错误的处理原则,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形态具有重要意义。
在刑法学理论中,对于打击错误的处理主要有三种学说: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在具体细节上完全一致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按照这种学说,本案中孙某钢意图伤害左某琴或陈某珍,实际伤害了朱某英,主观与客观不符合,应当认定为对左某琴、陈某珍的故意伤害未遂,和对朱某英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构成重伤)或不构成犯罪(如果仅构成轻伤),实行数罪并罚或按一罪处理。但这种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采用,因为过于严苛且不符合刑法保护法益的基本理念。
法定符合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并造成了犯罪结果,主观与客观在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相符合,就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这种学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通说。按照法定符合说,本案中孙某钢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他人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抽象符合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某种犯罪结果,即使罪名不同也应认定为既遂。这种学说过于宽泛,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较少支持。
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采纳的是法定符合说。这种学说既维护了刑法的明确性原则,又避免了过于严苛的定罪标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本案法院的判决正是基于法定符合说的理论。法院强调,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特定人的身体健康权。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这一法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必苛求被害人必须是行为人主观上想要伤害的那个特定的人。
10 类案参考:打击错误的司法实践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在众多类似案件中,法院都遵循了相同的认定标准。
例如,在某地发生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与甲有矛盾,持刀追砍甲,甲躲避过程中,刀砍到了旁边的乙,造成乙重伤。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理由同样是打击错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又如,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向人群中的仇人开枪射击,结果击中了旁边的无辜路人,造成路人死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非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并罚。
这些案例的共同特点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伤害或杀人),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犯罪后果(伤害或死亡),只是具体的被害对象与主观认识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一致认定为犯罪既遂。
需要注意的是,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有所区别。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错误,将甲误认为乙进行攻击。打击错误则是行为人认识正确,但攻击行为偏差,击中了非意图对象。但无论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都采取法定符合说的处理原则,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本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11 预防启示:理性处理邻里纠纷
本案虽然以孙某钢被判刑而告终,但案件本身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警示和启示。
首先,邻里纠纷应当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不应诉诸暴力。地板声响这类问题在城市居民楼中十分常见,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甚至诉诸物业管理、社区调解等方式解决。孙某钢选择了最糟糕的处理方式,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让自己身陷囹圄。
其次,在情绪激动时更应保持克制。本案中,如果孙某钢能够在冲突发生时保持冷静,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就不会发生后续的伤害事件。一时的冲动可能带来终身的悔恨,这是每个人都应当牢记的道理。
再次,邻里之间应当多一些理解和包容。城市居民楼的居住环境本就狭小,生活噪音在所难免。如果双方都能多一些换位思考,多一些相互理解,许多矛盾都可以化解。
对于朱某英来说,虽然她是无辜的受害者,但如果能够更加理性地处理邻里纠纷,而不是让朋友上门理论,或许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当然,这并不是说她应当为这起伤害事件承担任何责任,而是提醒我们,在处理纠纷时要选择适当的方式。
本案还提醒社区管理者和基层组织,应当积极介入邻里纠纷的调解工作。许多刑事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民事纠纷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而逐步升级。如果社区、物业能够及时介入,协调孙某钢和朱某英的矛盾,或许就不会发生这起刑事案件。
和谐邻里关系的构建,需要每个人的努力。法律是底线,但更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理解、尊重和包容。希望本案能够给更多的人以警示,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多一些理性,少一些冲动;多一些沟通,少一些对抗。
【裁判要旨】
意图伤害甲而实际伤害了乙,造成乙轻伤以上伤害的,应当依法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在刑法理论上,这种情况属于打击错误。认定故意伤害罪是否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伤害行为,是否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只要上述三个要件均已满足,即使意图伤害的对象与实际伤害的对象不一致,也不影响故意伤害罪既遂的认定。
刑法保护的是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利法益,而非特定人的人身权利。打击错误虽然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某些特点,但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适当考虑。
【信息索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信息:本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17)沪0106刑初45号,判决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入库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5-04-1-179-009。
素材来源:本文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案例整理创作,核心事实严格依据司法文书真实还原,对人物姓名、地址信息等进行了必要脱敏处理。图文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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