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长葛市看守所地址:长葛市潩水南路与Y009向西2公里石固镇老岗李村。
▼导航:长葛市石固镇岗李小学
▼乘车路线:长葛市汽车站乘坐长葛7路公交车到楼张村站下车向西2500米。
▼长葛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长葛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报案后,由于客观原因(如嫌疑人因服了"安定药"而已熟睡)没能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的,能否视为自动投案?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虽然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并未主动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犯罪嫌疑人是在屋内熟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看护直至公安机关来带走,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进而根据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法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并予从轻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必要的法定条件。对何谓"自动投案",《自首和立功解释》第一条解释为:"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同时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主动报案,但在报案后,由于犯罪嫌疑人醉酒后服"安定药"而熟睡的客观原因,没有将其送去投案,而是予以看护,防止其外逃,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
对此,能否视为自动投案,笔者认为是可以的。要正确适用《自首和立功解释》的相关规定,前提是要准确地理解《自首和立功解释》规定的相关条件。从《自首和立功解释》规定的"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内容看,凡此种情形视为自动投案的,其条件是:第一,亲友主动报案;第二,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在这里,"送去投案"的基本含义应当是"送去",即要有送的行为。但这并不等于全部含义,即不能仅以这句话的表面意思对"送去"一词作狭义的理解,限定为亲友将犯罪嫌疑人亲自"送到"司法机关的行为。而应当对这一规定从本质意义上作广义的理解。从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这一行为本身看,它的直接作用和效果就是使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不与司法机关对抗和逃匿,不至于隐匿于社会继续犯罪,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和审判。因而"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这一规定的本质含义是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能将其有效地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也是刑法规定的构成自首两个必要法定条件之一的"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
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的亲友能将犯罪嫌疑人置于司法机关的有效控制之下,都应当看作"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上述第一种意见对"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规定作了狭义的理解,没有将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看守犯罪嫌疑人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看作"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行为,从而导致作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不符合自首条件的错误认定。
值得指出的是,关于"亲友送去投案",有种观点认为不宜包括亲友强制送去投案。理由是:亲友强制送去投案,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本人根本不愿投案,仅是亲友单方面的大义灭亲举动,值得褒奖的只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友,而不能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对犯罪嫌疑人给予减轻刑罚的奖赏,否则,就是赏罚不明。被告人醉酒后服用安眠药处于熟睡状态,没有意思和意志能力。在此种情况下,其亲属将其控制并引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与强制送去投案无异,故不宜认定其为自动投案。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并不妥当。首先,所谓"送去投案",其语义本身并不排除亲友强行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形。其次,从前文"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表述可以看出,"规劝"反映了行为人从不愿投案到愿意投案的意思表示。"亲友规劝、陪同投案"和"亲友送去投案"并列,说明二者是有别的。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本人完全自愿投案,则无论是其独自投案,还是在亲友陪同、送往下投案,均属于典型的自动投案,没有解释为视为自动投案的必要。最后,被告人醉酒后服用安眠药处于熟睡状态,没有意思和意志能力。虽不能证明其愿意投案,但亦不能证明其反对投案。在此种情况下,其亲属将其控制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并不属于强制送去投案。
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并强烈反抗投案,且被强制到案后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则是否构成自动投案乃至自首,就另当别论了。另外,亲友违背犯罪嫌疑人意愿,采用捆绑等手段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长葛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