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洪先生在山东泰安承包的鱼塘被纳入征收范围,有关部门以鱼塘属于集体资产为由拒绝补偿。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洪先生提起诉讼,通过论证承包关系、指出有关部门履职瑕疵,于2025年12月助洪先生成功维权。
洪先生家庭承包案涉鱼塘已数十年,与村小组签订的《承包小坝合同》约定承包期至2038年。其间,洪先生持续投入资金挖掘修缮,鱼塘一直用于水产品养殖。2025年1月,鱼塘被纳入征收范围后,洪先生向有关部门提交补偿申请。有关部门作出《关于补偿申请的答复》,以“鱼塘属集体资产、从未对个人承包”为由拒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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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围绕“洪先生是否对鱼塘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这一核心问题开展工作:收集《承包小坝合同》,证明洪先生家庭与村小组存在承包关系,承包期限明确且已缴纳部分费用;收集多位村民证言,证实洪家数十年来持续对鱼塘进行挖掘修缮与经营投入,鱼塘实际由其家庭管理使用,村集体未直接经营。2025年7月,律师代理洪先生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答复并判令有关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庭审中,针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合同无效、原告主体不适格等抗辩,律师反驳道,案涉合同经村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洪家已按约缴纳承包费,符合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洪先生有权获得征收补偿。此外,有关部门直接认定鱼塘由集体管理,既未提供证据,也未核实洪先生提交的合同与证言,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履职程序瑕疵。
2025年12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证据已初步证明洪先生与鱼塘存在权益关联,有关部门作出的《关于补偿申请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该答复,并责令有关部门限期对鱼塘补偿问题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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