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刘金)2025年12月3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兴平市女教师白某某上班途中撞树身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事发道路的管理方——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承担事故主要责任(70%),需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62261.97元。该判决改变了此前交警部门认定的白某某承担主责、镇政府承担次责的结论。

事件回顾:女教师上班途中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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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下午,56岁的兴平市丰仪初级中学教师白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洛丰路由北向南行驶前往学校。行至一纸板厂门口南侧时,车辆与道路西侧垂吊在半空中的树枝发生碰撞,白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兴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同年12月5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某因未遵守靠右行驶等规定承担主要责任,丰仪镇人民政府因对路旁树木管理养护不善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对此认定均不服,提出复核申请。

2024年12月23日,《阳光报》刊发了《兴平一女教师骑车与公路边树木碰撞不幸身亡》的新闻报道,并持续跟进事件进展。

2025年8月4日,案件经兴平市人民法院一审,采纳了交警的事故认定,判决丰仪镇政府承担30%的次要责任。

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改判:法院明晰法理与过错

2025年12月3日,咸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路段为混合通行的乡道。白某某车速未超过电动自行车国标上限,且其与道路右侧垂吊树枝发生碰撞的事实,足以说明其行驶位置,交警认定其“超速”及“未靠右行驶”依据不足。

法院明确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重要证据,但并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

作为事发乡道的管理人和养护人,丰仪镇政府未能及时清理、修剪妨碍安全通行的垂吊树枝,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白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驶中未能充分注意观察路况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对损害发生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据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丰仪镇政府赔偿死者家属损失总额1088945.67元的70%,即762261.97元。

案件后续:执行遇阻

2026年1月6日,死者家属赵先生前往丰仪镇政府沟通赔偿事宜。镇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已收到判决书,但称镇政府账户目前没有资金支付该笔赔偿,建议家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日,家属亦就依据法院判决重新出具或更正事故认定书事宜,向交警部门进行了咨询。

此案从事故责任行政认定到司法判决的显著变化,引发了公众对乡村道路公共安全管理职责、交通执法认定准确性以及司法最终审查原则等问题的深入关注。终审判决不仅明确了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划分,也对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