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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2026年
平湖中小学期末考试时间已定
熊孩子即将神兽出笼
寒假+春节
这期间,烟花爆竹可是儿童
不可或缺的童年元素
身为家长一定要长点心
否则一不小心钱包就会大出血
近日,嘉兴南湖法院审结了一起
因为儿童燃放鞭炮引起的财产纠纷
依法判决“熊孩子”监护人
赔偿车辆损失2.37万元
事情最早追溯到2024年10月
车辆无辜“破相”
涉事两个熊孩子
一个6岁,一个9岁
2024年10月,陆先生像往常一样将爱车停放在某停车场。当他再次准备用车时,眼前一幕让他心痛又气愤:车辆的前后车门、车窗甚至天窗上,遍布着烟花灼烫后留下的伤痕,他立即选择了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后,真相很快浮出水面。监控画面显示,事发当天,9岁的小明和6岁的小禹在停车场内玩耍,手中拿着鞭炮。或许是觉得一辆停放的车“像是报废车”,两个孩子竟手持鞭炮,对着车辆驾驶室一侧直接燃放。噼啪作响的鞭炮与四溅的火星,最终导致车辆多处漆面及部件受损。
经专业机构评估,车辆维修损失高达4.64万元,陆先生还为此支付了1000元评估费。事发后,小禹的家长先行承担了50%的责任,向陆先生支付了包括评估费在内的2.37万元。然而,小明的家长却对赔偿事宜提出了异议。
家长抗辩不想赔钱
法院经审理后未予采纳
庭审中,小明的父亲辩称,家中并无烟花爆竹,自己从未给孩子购买过,连打火机都没有,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法律讲究事实与证据。法庭上出示的停车场监控视频清晰显示,事发时段,小明与小禹多次在涉事车辆附近奔跑,视频中能明显听到爆竹燃放的声音,看到升腾起的烟雾。公安机关的调查登记表也明确写明小明参与了燃放行为。对于小明家长提出的抗辩意见,法院经审理后未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财产损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损失应按照市场价格或合理方式计算。事发时小明年仅9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父母)依法应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小明家需赔偿陆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37万元。该赔偿费用应首先从小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则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一审判决后,小明家长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年龄小不等于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未成年人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民法典规定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未成年人无法充分认识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家长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监护人职责,引导未成年人不要进行危险活动,以免类似的案件发生。
法官提醒,为庆祝节日燃放烟花爆竹,应注意以下几点:
● 认准正规,检查外观:购买烟花爆竹时要选择正规合法店铺,选购完整、清晰、外观整洁、无变形的产品。
● 远离火源,妥善保管:家中短暂存放时,应置于儿童无法触及的阴凉干燥处,远离火种和可燃物。切勿在厨房、阳台等易引发火灾的地方大量或集中堆放。
● 现场清理,消除隐患:燃放烟花爆竹后要及时清理场地,如发现余火及时扑灭,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再离开。
目前,嘉兴市区三环路(含)以内(东至三环东路、西至三环西路、南至规划三环南路、北至三环北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区三环路以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下列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重点单位;(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七)商品交易市场。同时,市区三环路(含)以内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
现在无论是市区还是乡镇
到处都是车辆
春节将近
各位家长一定要引以为戒
真闹出类似事情
赔偿起来可是走不了保险的
来源:嘉兴嘉论网、南湖晚报、读嘉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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