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对仙游县盖尾镇仙华宝树山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莆环罚〔2025〕88号),因该公司新增圆锥破碎机未经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被依法处以25万元罚款。
据处罚决定书显示,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8月7日至9月10日对仙游县盖尾镇仙华宝树山建材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明显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调阅环保材料后发现,仙游县盖尾镇仙华宝树山建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中,登记的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均为1台,但现场核查时,石料破碎车间实际配备2台颚式破碎机、3台圆锥破碎机。其中1台颚式破碎机已于2022年前损坏停用,3台圆锥破碎机中1台标注型号为PYZ1750,另外两台未贴铭牌,且3台圆锥破碎机内均有沙石残留,存在明确加工生产痕迹,最近一次生产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
执法人员通过核查用电记录、销售记录进一步确认,该公司2025年1月至7月持续有生产行为,1-6月均有砂石出库记录。经补充调查核实,该公司新增的1台颚式破碎机、2台圆锥破碎机均在2015年前建成。其中,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新增设备的行为,因已超过两年追溯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不再给予处罚;但新增的2台圆锥破碎机未经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即投入加工生产的行为,已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12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陈述申辩与听证权利,该公司随后提出申请,但于11月28日提交《放弃陈述申辩与听证的说明》,撤回申请并放弃相关权利。最终,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过裁量系数与修正系数计算,确定罚款金额为25万元。据悉,此次裁量综合考虑了该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两年内违法次数、对周边影响及配合调查、主动改正等多方面因素。
此次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涵盖现场检查笔录、销售记录、用电清单、调查询问笔录等16项关键证据,既严格遵循了行政处罚程序,也充分保障了企业的陈述申辩与听证权利。同时,该案件也对辖区内企业敲响警钟: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主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避免因环保手续不合规引发法律风险,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据了解,仙游县盖尾镇仙华宝树山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04日,注册地位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盖尾镇仙华村华宝树坡街18号,注册资本52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龙杰。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建筑用石加工;建筑材料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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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仙游微事综合信用福建、爱企查
编辑 | 罗婷婷
审核 | 林慧晶、陈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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