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日政发〔2025〕8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日照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
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起重机、平地机、高空作业车、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发电机组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以下简称国Ⅰ及以下标准)的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以下简称国Ⅱ及以下标准)的机械;
(三)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以下简称超过Ⅲ类限值)的机械;
(四)《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及以下标准)的场内柴油车辆。
二、实施时间和区域
第一阶段,自2026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标准机械和国Ⅲ及以下标准场内柴油车辆。在本市市区主城区及各区县建成区和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区域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或超过Ⅲ类限值的机械(相关区域范围随政府最新公布的范围动态调整,各区县调整相关区域须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在本市各类施工工地、矿山、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或超过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基础上,自2027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或超过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其他要求
(一)鼓励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电池等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在禁用区内,在用燃油机械应当安装实时远程定位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本市各类施工工地、矿山、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开展进出场(厂)登记,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当在执行本通告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执行应急管控措施。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日照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市区主城区及各区县建成区和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区域及范围示意图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来源:生态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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