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案例

一、案例

接受他人请托后,H省X市一派出所的民警龙某和辅警刘某违规为他人出具虚假立功材料,并收受现金。X市Y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龙某、刘某犯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和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因不服一审判决,龙某提起上诉。H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认定,2023年12月,陈某(已判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取保候审。案件审理期间,陈某为寻找立功线索减轻处罚,以达到判处缓刑的目的,于2024年1月上旬请亲戚马某帮忙寻找立功线索。后马某联系上X市公安局Y分局Y派出所民警龙某,并请托龙某为陈某寻找立功线索,帮助陈某判处缓刑。龙某将派出所辅警刘某介绍给马某、陈某认识并接受两人吃请。此后,龙某安排刘某寻找合适的案件,刘某提议用该所正在侦办的郑某赌博案作为立功材料,龙某遂授意刘某去具体制作虚假立功表现材料。

2024年1月30日,龙某将刘某制作好的虚假《立功表现》私自加盖派出所公章,并随同《举报材料》等一起交给陈某、马某,两人后将该立功材料递交给法院。后马某送给龙某现金1万元,龙某将其中8000元分给刘某,自己获利2000元。

2024年2月底,龙某应马某请托,前往法庭,在《立功表现》材料上签署本人名字。同年3月6日,龙某又应马某请托,安排刘某为陈某制作了一份报案询问笔录,并将时间落款为2024年1月8日。

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向龙某核实郑某的抓获经过时发现,龙某为陈某伪造的立功表现材料存在举报时间晚于案发时间的问题。因无法完成请托,龙某要求刘某退其8000元,后将1万元现金退还给马某。

法院审理时,也未认定陈某具有立功表现。

法院认为,龙某、刘某任职派出所民辅警期间,徇私情私利接受请托、收受财物,违规出具虚假立功材料,意图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在共同犯罪中,龙某系主犯,刘某系从犯。龙某系坦白、刘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法律规定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犯罪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二)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一、渎职犯罪案件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共犯的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民警龙某和辅警刘某接受他人请托后,违反法律规定,为他人出具虚假立功材料,并收受现金,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

三、法律延伸

三、法律延伸

1.《刑事审判参考》第237号:李某宾徇私枉法、接待不合格兵员案: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徇私枉法罪的本质特征是司法工作人员刑事诉讼行为的枉法性。“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具体表现为三种行为: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通常是指负有侦查、检察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是无罪的,仍然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隐匿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和起诉。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通常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追究,或者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等行为。故意包庇不使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既可以是构成犯罪的事实,也可以是从重处罚的事实。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这是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情形。

徇私枉法罪是行为犯,一般不以是否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为条件,只要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了上述其中的一种徇私枉法或者徇情枉法行为,且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应当认定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徇私枉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徇私枉法罪的成立,是不以“情节严重”为必要条件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只是本罪加重处罚的情节,直接影响着对行为人犯徇私枉法罪的量刑。虽然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徇私枉法“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但参照审判实践经验,对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犯和情节加重犯,一般应当从行为人的手段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就徇私枉法罪而言,对于因行为人的徇私枉法或者徇情枉法行为,致使无辜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使已经构成犯罪的人逃脱了刑事追究,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应当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为徇私枉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2.《刑事审判参考》第126号:杨某才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司法工作人员徇私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构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主观上都要求明知行为对象是犯罪的人(徇私枉法罪还包括明知是无罪的人的情形),就枉法不追诉的情形而言,二者又都表现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但二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一是主体方面,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则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主客观方面,徇私枉法罪表现为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三种情形,且要求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客观行为仅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以帮助其逃避处罚,且主观上并不特别要求必须具徇私、徇情的动机。杨有才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是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逃避追诉的便利,但其目的却是为了防止二人被抓获后供出付松召,使付受到追诉。因为付松召归案后,就会使杨有才收受钱财的事情暴露,这才是杨有才行为的动机所在。因此,杨有才的行为中虽包含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成分,但其主要方面仍是为了个人私利,而包庇付松召不受追诉。依照刑法理论,这是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应按重罪即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

徇私枉法罪(枉法不追诉的情形)与包庇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包庇行为,但二者的外延不同。作为一般自然人,由于受本身能力、条件所限,大部分情况下只能是“作假证明包庇”;而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其职务便利,与自然人相比,拥有比自然人更多的可凭借条件,除“作假证明包庇”外,还可以通过隐情不报,怠于职责,通风报信,强迫、诱使证人、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等多种手段袒护犯罪分子,不能因此而否认其行为的包庇性质。本案中杨有才正是利用职务便利放弃对犯罪分子付松召的抓捕,并向领导隐瞒付的情况,后又为另外两名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在其二人归案后又指使他们作虚伪供述,以使付松召参与犯罪的事实不暴露出来,从而达到袒护付松召的目的,其行为无疑是一种包庇行为。

3.程某华徇私枉法案:审查起诉人员明知他人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所涉及的“有罪”,即是指涉嫌犯罪,也就是对“有罪”要作扩张解释。从此案事实来看,张某政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在郊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院起诉科审查起诉,此时张某政等人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即张某政等人涉嫌犯罪。被告人程某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阅卷已了解到李某祥、夏某堂对30万元共同贪污之事供认不讳,申某生与姚某海则先供后翻,根据程某华的业务水平、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他应当能够判断出被告人张某政涉嫌犯罪。被告人程某华在明知他人有罪的情况下,实施了泄露案件秘密、授意他人写匿名信、违背法律规定程序取证等一系列包庇行为,目的就是为了使张某政的贪污问题不受追诉。综上所述,被告人程某华明知张某政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特征,故应认定其构成徇私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