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稳祥、谭及琼:

关于李子维等人盗窃罪一案,本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2017)川1703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处“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子维违法所得1060元......发还被害人郑稳祥、陈远序、谭及琼”。

本院已执行到位1060元并拟向你们退还,但无法联系上你们。现本院将办理领款事宜公告如下:

请于2026年1月12日--2026年4月20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期间,携带本人身份证件、I类银行卡号(提前核实清楚银行卡开户行的具体网点)前往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领款事宜。

风险提示:

1.若逾期未登记办理的,本院将依法上交国库。

2.因本案后期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退赔,人民法院不设立线下资金退赔窗口。因被害人提供的账户信息错误、状态异常或功能限制等原因导致退赔失败的,责任自担。

3.被害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人民法院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确有需要的,人民法院会直接通知受损被害人到法院办公场所进行办理,请注意甄别。

4.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退赔工作、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被害人及时参与,避免因未登记而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登记工作或网上编制、散布各类谣言、恶意挑拨、煽动非法聚集闹事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整个过程不会要求被害人缴纳任何保证金、手续费等,也不会通过其他途径收取任何费用;若被害人收到与上述情况不符的相关信息,请及时与本院联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防止合法权益受损。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电话咨询符法官19198801091或现场咨询。

本院地址:达州市达川区文兴街123号(点击百度导航地址: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来源: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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