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贵阳晚报)

生育津贴可直接发到个人账户,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也能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失业人员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全省统一……一系列实实在在的福利来了。

为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部署,切实减轻家庭生育负担,我省医保、财政、人社、税务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政策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项政策是继我省出台《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后,在医疗保障领域的具体行动和有力回应。

那么,新政策到底带来了哪些利好?待遇提高了多少?办事会不会更方便?别急,小编为您划好了重点。

保障更全: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待遇升级

新政策的一大亮点,是切实考虑到了参保男职工的家庭责任,明确并提高了其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对于许多因照顾家庭而未就业的女性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保障强化措施。

具体来说:如果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参加了贵州省城乡居民医保,可以按照参保女职工的全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如果配偶没有参加任何基本医疗保险,也能按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的50%享受待遇。如果配偶是在省外参保,则按其参保地的政策执行。

请注意一个关键原则:城乡居民医保的生育待遇和职工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参保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待遇更高的一项进行报销。

规则更明:生育津贴支付政策“三统一”

过去,省内各地在生育津贴的具体执行上可能存在细微差异。此次新政致力于实现 “全省一盘棋”,主要实现了三个“统一”:

第一,统一了全省生育津贴享受条件。全省执行同一个标准:“参保职工生育或终止生育前(不含生育当月),连续缴纳满12个月职工医保费”。

第二,统一了失业人员发放标准。明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其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与在职职工完全相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的,符合连续缴费规定的,可申领生育津贴,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天数核发生育津贴,计算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平均缴费基数。

第三,统一了生育保险关系接续。就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符合规定断缴补缴等统一规则。

兑现更快:津贴直发个人,申领灵活便捷

津贴直发个人:

将在全省范围内落实生育津贴发放至职工个人。

申领方式更灵活:

女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在产假期间按月领取生育津贴,也可以在产假结束后一次性领取,给予了大家充分的自主选择权。申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参保职工生育或终止生育12个月,因特殊原因超过12个月的,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应在申领生育津贴时进行说明。

考虑到各市(州)原有政策的衔接,《通知》设置了过渡期: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铜仁市的过渡期不超过6个月;毕节市、黔南州、安顺市过渡期不超过11个月。

《通知》执行前已经参保缴费的职工,可按现行生育津贴领取期限继续执行。《通知》执行后新参保职工,按本通知规定的申领条件执行。

关于生育津贴申领条件及时限等

贵阳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

具体通知顺便一起来瞧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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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医保局致全体参保单位(参保女职工)关于生育津贴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各参保单位、参保女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保,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4号)有关规定,我市过渡期设定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2026年6月30日前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连续缴费的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的条件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女职工在2026年6月30日前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不少于6个月(不含生育或者终止生育当月),且连续缴费至生育或者终止生育时。

2026年1月1日起,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女职工,其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 连续缴费至生育或者终止生育时不足12个月的(不含生育或者终止生育当月),生育津贴申领时限按现行规定执行,原则上休完产假半年内申领,产休假期间正常缴费。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按现行规定,差额由用人单位补齐,用人单位应履行好相应职责;不满足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贵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1日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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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省医保事务中心:

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以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生育保险政策,加强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合理提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总体上达到职工医保住院保障水平以上。男职工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由男职工参保地按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与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能重复享受。男职工配偶在省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配偶所在参保地政策执行。男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省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正常享受待遇的)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的50%执行,由男职工参保地按生育保险规定支付。

二、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一)统一生育津贴享受条件

参保职工生育或终止生育前(不含生育当月),连续缴纳满12个月职工医保费(生育保险费合并征收,下同),可申领生育津贴。参保职工生育或终止生育后,在法定的产假期内应连续参保,如发生断保且未及时补缴的,按实际产假参保天数支付生育津贴。

(二)统一失业人员发放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下同),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执行统筹地区规定。代缴职工医保费期间,领金失业人员与参保职工享受同等生育医疗待遇,符合连续缴费规定的,可申领生育津贴。领金失业人员生育的,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天数核发生育津贴,计算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平均缴费基数。

(三)统一生育保险关系接续

参保职工跨统筹区(含省外)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在统筹区外参加职工医保的月数纳入连续缴费计算。因关系转移接续或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未及时缴费等原因造成连续中断缴费时间3个月(含)以内的,按规定补缴后视为连续缴费,可正常申领生育津贴(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中断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视为断保,从正常缴费次月起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参保人在生育或终止生育前跨统筹地区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的,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由转入地支付;在产假期间省内跨市(州)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的,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由转出地支付;参保人转移至省外,且转移之前满足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由转出地根据其在我省实际产假参保天数支付。参保人生育或终止生育前以及产假期间,参保身份(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金失业人员)发生转变的,以生育时参保身份核发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

三、优化生育保险管理服务

(一)实施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

全省各统筹地区生育津贴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直接发放至参保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可以通过网厅、APP、公众号等线上方式,也可在医保经办窗口线下渠道,提交相关办理资料并填报生育或终止生育相关信息、职工本人银行账户信息等,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查询生育津贴办理进展。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提供的申领信息,核定参保人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

(二)明确生育津贴申领时限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职工生育或终止生育后,可在产假期间或产假结束后申领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申领的,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向参保人发放生育津贴直至产假时间结束;产假结束后申领的,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向参保人发放生育津贴。申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参保职工生育或终止生育12个月,因特殊原因超过12个月的,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应在申领生育津贴时进行说明。

(三)推动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支付方式改革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按病种(DRG/DIP)付费分组方案调整中,探索将有无分娩镇痛技术操作作为分组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政策衔接

各统筹地区要及时梳理本地区现行生育津贴申领政策,现行连续缴费时长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统筹地区,应设置过渡期确保政策平稳衔接,过渡期内,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参保缴费的职工,可按现行生育津贴领取期限继续执行。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铜仁市的过渡期不超过6个月,毕节市、黔南州、安顺市过渡期不超过11个月。本通知执行后新参保职工,按本通知规定的申领条件执行。

(二)组织实施

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结合政策实际调整完善相应经办规程,组织系统改造和部署落地,对市(州)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指导。各级医保部门切实做好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并加强基金监管,防范涉及生育津贴的欺诈骗保。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领金失业人员以分娩时间判断是否符合发放生育津贴政策规定。2025年1月1日以来连续中断缴费时间3个月(含)以内并按规定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5年12月16日

信息来源:贵州医保局官网
https://ylbzj.guizhou.gov.cn/zwgk/zdlyxx/yyfw/202512/t20251231_891062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