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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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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崃小助”,

解答您办事过程中的任何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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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姓名可否用于公司字号

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可以作字号

市场主体名称行政区划可否后置?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九条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名称登记规范相关要求,“四川”“成都”或“邛崃”等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单独作为企业名称行政区划使用时,该企业名称可进行行政区划后置。例如:xx商贸(四川)有限公司、xx(成都)商贸有限公司、xx(邛崃)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区划带“省”“市”“县”字样或行政区划联用的企业名称,不适宜行政区划后置。例如:四川省长虹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长虹商贸有限公司、邛崃市长虹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成都长虹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长虹商贸有限公司等即为不适宜行政区划后置的名称。

集团母公司名称中可否不含“集团”或“(集团)”字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 者“(集团)”字样,也可以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来源 | 综合采编

编辑 | 杨慧贤

校稿 | 赵文涛

审核 |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