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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国际法评论》2025年第6期要目
【海洋法研究】
1.担保国“剩余”责任的法律证成、具体适用及我国因应
黄影( 1 )
2.美国单方面授权开采“区域”矿产资源的国际不法性、影响及应对
徐悠( 19 )
3.论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限的国际法基础困境
巨少军( 36 )
【外空法研究】
4.反措施制度在外空军事对抗活动中的适用问题
王国语、刘佳琦( 59 )
5.与外空活动有关的安全区规则:谬误与争议
高国柱、高岚( 77 )
【专论】
6.论公法域外管辖的原则与限度
——以美国出口管制法为切入
王惠茹( 95 )
7.适用不干涉原则规制信息行动的法律问题及中国因应
韦欣妤( 116 )
8.海牙管辖权项目的沟通机制条款谈判及其启示
张心颜( 134 )
《武大国际法评论》2025年总目录
( 157 )
【海洋法研究】
1.担保国“剩余”责任的法律证成、具体适用及我国因应
作者:黄影(天津外国语大学)
内容提要:“区域”资源开发活动中,担保国和承包者的不法行为共同对“区域”造成损害时,担保国应对承包者无法承担的责任部分承担“剩余”责任。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与填补责任缺口以确保“区域”损失得到充分赔偿,共同构成担保国“剩余”责任的法律基础。虽然《海洋法公约》未明确规定这一责任形式,但本质上其与担保国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不违背。担保国承担“剩余”责任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确保获得充分有效赔偿原则和国家责任形式原则。为防范“剩余”责任风险,我国应明确深海活动监管主体,完善深海法律体系,明确担保国义务和责任;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查;为承包者提供完善的金融和保险支持机制。
关键词:担保国;“剩余”责任;“区域”;开发活动;承包者
2.美国单方面授权开采“区域”矿产资源的国际不法性、影响及应对
作者:徐悠(武汉大学)
内容提要:2025年4月,美国特朗普政府签署《释放美国离岸关键矿物和资源行政令》,试图绕开现有国际机制单方面授权开采“区域”矿产资源。此举不仅严重侵蚀以《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全球公域治理架构,而且直接破坏“区域”制度。对此,《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可构建涵盖司法确权、规则规制与市场反制的应对机制:第一,提请国际海底管理局将此列入核心议题,并请求海底争端分庭发表咨询意见,以权威司法解释确认非缔约国遵守习惯国际法的义务;第二,加速《开发规章》谈判进程,确立开发的唯一合规路径,否定一切单边行为的效力;第三,利用WTO合规审查及G20政治框架,针对非法来源矿产实施贸易限制与金融制裁。
关键词:“区域”制度;“区域”资源开发;开发规章;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国际海底管理局
3.论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限的国际法基础困境
作者:巨少军(上海交通大学)
内容提要: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限的国际法基础困境始于《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缺失及法庭自我扩权,其根源在于法庭相关权力对缔约国同意的侵蚀。以条约解释为基础的“《海洋法公约》+外部协定”路径无法为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之来源及限度提供充分的国际法基础。在条约修改方面,通过嗣后实践进行非正式修改的规范性进路不具有现实性,通过《BBNJ协定》正式修改《海洋法公约》也存在现实障碍,但缔约国似乎逐渐就法庭全庭具有咨询管辖权形成最低程度的共识。未来,中国需继续坚持对法庭解释结论的反对立场,阻却条约解释共同理解的形成,同时可尝试利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1条与《海洋法公约》第311条第3款,与其他国家共同确认《BBNJ协定》第47条第7款对《海洋法公约》的修改。此外,寻求尽可能被更多缔约国接受的修改方案也是一种思路,可以考虑借鉴国际法院模式,采用“明文规定+缔约国会议批准”的限权方案,以实现缔约国同意对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限的有效约束。
关键词:ITLOS;ITLOS咨询管辖权;国家同意;条约解释;条约修改;缔约国会议
【外空法研究】
4.反措施制度在外空军事对抗活动中的适用问题
作者:王国语、刘佳琦(北京理工大学)
内容提要:当前外空军事对抗形势复杂,外空武器化、战场化风险加剧。联合国外空安全规则谈判中,各国越来越重视通过法律解释来调整和规制外空军事行为。国家责任法及其不法性排除制度,尤其是反措施制度与外空军事对抗活动紧密相关,其解释适用将成为未来外空舆论法理斗争焦点问题之一。一国实施外空国际不法行为,受害国可采取反措施促使责任国停止不法侵害,并援引反措施制度排除其行为不法性,但应注意遵守目的要求、相称性要求及通知要求。结合在轨抵近、干扰等典型外空军事对抗场景,明确反措施制度实施前提和适用要求,有助于提升各国对反措施制度的法律认知,推动各国尽快达成相关法律共识,维护外空安全。
关键词:外空军事对抗;反措施制度;归因;相称性原则;通知要求
5.与外空活动有关的安全区规则:谬误与争议
作者:高国柱、高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内容提要:当前部分国家推动的所谓外空安全区规则,在正当性、合理性与程序正当性方面均存在显著缺陷。该类规则虽以“避免有害干扰”和“保障操作安全”为名,实则反映部分国家试图凭借技术优势与先发实践单方面塑造利己主义格局的倾向。安全区规则内容明显回避《外空条约》第1条“不得据为己有”与“自由探索与利用”之核心原则,以程序性话语掩盖实质排他意图,对太空作为“全球公域”的法律地位构成挑战。在月球上单边设立安全区规则的意图,难以排除针对中国、限制中国的战略指向。我国应坚决抵制任何国家在“安全”“避免有害干扰”名义下推行单边主义安全区安排,反对任何国家将安全区规则作为事实上占有的依据,确保各国公平参与外空探索及和平利用外空的权利。
关键词:外层空间;外空活动;安全区;安全区规则;有害干扰
【专论】
6.论公法域外管辖的原则与限度
——以美国出口管制法为切入
作者:王惠茹(中国社会科学院)
内容提要: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公法域外管辖不仅是国际法上备受争议的议题,也是我国应对外国法不当域外适用、构建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重点问题。美国采取单边主义路径拓展公法域外管辖,尤其是在出口管制领域肆意扩张域外管辖规则和标准,突破了国际法上普遍承认的传统管辖原则的合理界限。基于立法管辖、司法管辖和执法管辖的不同功能定位,结合现行国际法和国家实践,公法域外管辖应以国际法治的适度原则为统摄,限制在合理适当范围内。域外立法管辖应以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为基础,以真实联系原则为实质要件,以比例原则为核心约束条件;域外司法管辖应以实际联系原则为要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进行反域外适用推定,在法律解释过程中遵循国际法,在管辖权冲突时考虑国际礼让;域外执法管辖应遵循严格属地主义,直接域外执法应以国家同意为前提,间接域外执法应以合理适度为核心,国际执法互助应以互惠原则为基础。
关键词:出口管制;域外管辖;公法域外管辖;域外适用;比例原则
7.适用不干涉原则规制信息行动的法律问题及中国因应
作者:韦欣妤(武汉大学)
内容提要: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通过降低不干涉原则的适用门槛,将该原则扩张适用于网络空间的信息行动,主张针对他国选举的信息行动非法。然而,适用不干涉原则规制信息行动仍面临现实困境,对干涉意图、强迫、因果关系是否应认定为该原则构成要件还存在分歧,且其适用范围亦模糊不清。对此,中国可同步推进三项应对策略:首先,积极阐释相关法律意见,提倡同时适用不干涉原则与主权原则规制信息行动;其次,协调广大发展中国家立场,防止西方国家采用双重标准,即仅将针对选举的行动定性为非法,却回避讨论煽动他国“颜色革命”的行动性质;最后,与伙伴国家深化合作,将维护网络安全的共识融入软法制定进程,打破西方国家在该议题上的话语垄断僵局。
关键词:不干涉原则;信息行动;虚假信息;网络空间国际法;网络主权
8.海牙管辖权项目的沟通机制条款谈判及其启示
作者:张心颜(北京大学)
内容提要:海牙管辖权项目《平行诉讼与关联诉讼公约》下的沟通机制,在平行诉讼与关联诉讼中发挥着通报案件信息、协调处理决定的作用,是平行诉讼与关联诉讼处理规则运行的枢纽。沟通机制管辖范围的宽窄、执行装置的选择、约束性的强弱等,都是该条款谈判的主要焦点。美国与欧盟作为两大法系主要代表,分别主张以法院为中心的鼓励沟通模式、以间接沟通为主的有限沟通模式。沟通机制条款的谈判,尤其是以美国提案为基础、兼顾欧盟关切的《平行诉讼与关联诉讼公约(草案)》,作为阶段性谈判成果,仍能反映出平行诉讼与关联诉讼中沟通机制设计的共识和经验,即有效性与灵活性的平衡、支持和规范功能的兼顾。在沟通机制条款谈判的镜鉴下,中国宜考虑授权中国法院就平行诉讼与关联诉讼与外国法院沟通,同时构建沟通渠道、防护要求等事项的法律规则,以期适当填补平行诉讼与关联诉讼中法院间沟通的国内规则空白。
关键词:沟通机制;海牙管辖权项目;平行诉讼;关联诉讼
《武大国际法评论》是武汉大学主办,国家高端智库、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编辑的国际法学理论期刊。《武大国际法评论》以集刊形式创始于2003年,2017年起改以双月刊出版发行,是我国少数专注国际法领域的连续出版物之一。2008年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2019年入选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2019-2020)。
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范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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