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2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先生、余先生与郑某彦、李某、云南博越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越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因总包方建投公司消极拖延结算,导致审理机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结果。这一结果让李先生、余先生一方陷入困惑与不解,明明有理有据(手握大量证据材料),却拿不到应得的工程款——其应获得的200余万元分成款,加上正在诉讼中诉请的未支付工程款500余万元,共计700余万元应收款项,皆因“未完成合伙清算”、“证据不足以支撑诉求”均暂未获法院支持。李先生、余先生明确表示,将继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协议约定清晰 履行中遭单方变更

2021年3月21日,李先生与郑某彦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约定共同承接曲靖市经开区新建诊疗中心(肿瘤医院)基础部分土方开挖工程。协议明确:郑某彦负责协调与总承包方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四公司”)的关系;李先生先行垫付前期油料费60万元、运输车人员工资20万元,合计80万元;工程预估方量15万方,工程款约400余万元,利润与亏损按郑某彦52%、李先生48%分担;中标施工单位为双方认可的“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到账后转入余先生共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然而,上述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变更。据李先生、余先生陈述,其于2021年3月26日已将机械设备拉入施工现场开始作业,并于4月12日办理《经开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证》;为使工程顺利进行,李先生、余先生投入大量人员、材料、机械等成本,完成了大量土方、砖渣的挖运回填等作业。然而,让李先生、余先生意外的是,作为合作方之一的郑某彦却凭借与上游建投四公司曲靖开发区分公司的“关系”,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将约定的中标施工单位从“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换为“博越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5月24日与总包方云南建投四公司曲靖经开区分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将案涉土方工程纳入分包范围,分包方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为第三人“郭某堂”(实际为郑某彦署名)。李先生、余先生方认为郭某堂与郑某彦的亲属,实为郑某彦安排的现场管理人员。李某出具的账单上记录郭某堂在项目现场的吃饭、修车、加油卡办理等费用均由合伙体承担,且博越公司相关人员在录音中称“郭某堂实际为郑某彦‘代理人’”,结合郭某堂与郑某彦伴侣李某的亲属关系,二人认为郑某彦与郭某堂伪造分包协议,干扰案件审理。

施工分包合同 图一 (当事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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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分包合同 图一 (当事方提供)

因郑某彦后期的工程款投入实际上使用本项工程进度款作为垫资,且隐瞒挪用400万余元的工程进度款,李先生与余先生核清事实后,多次约郑某彦商谈相关事宜,而郑某彦一直推诿拖延。李先生、余先生从工作实际出发,仍积极配合完成了土方、砖渣挖运回填工作,并于2022年1月29日、10月9日及2023年1月21日双方还对阶段性工作进行了结算并签字认可,随后郑某彦方拒接电话、失去联系。李先生、余先生找到博越公司、建投四公司及多个相关部门请求帮助解决未果,无奈选择分阶段起诉。

聊天记录 图二、三 (当事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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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 图二、三 (当事方提供)
聊天记录 图二、三 (当事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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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 图二、三 (当事方提供)

李先生一方表示,郑某彦的上述行为目的是为了独自掌控工程款,博越公司确认,建投四公司累计支付的835万元工程款,均由其伴侣李某作为收款人签字提取;李先生一方同时主张李某与郑某彦系夫妻关系,认为这一关联为后续款项处置争议埋下隐患。

500余万工程款去向成谜 合伙纠纷三重核心争议未获法院采信

李先生、余先生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未被一、二审法院充分采信,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其一,合伙主体应为四人而非两人。李先生、余先生提交了2022年1月29日签订的《肿瘤医院账目截止2022年1月29日》书面文件,该文件有李先生、余先生、郑某彦、李某四人共同签字摁手印,明确载明“以后应收应付款平均分摊”;同时,李先生、余先生实际垫资954783元现金支出和人员机械费用,共计二百余万元并负责现场管理。基于上述事实,李先生、余先生主张此项工程事实上由其投入人力、材料、机械施工完成。但法院认定,因《合作施工协议》变更内容约定不明,且郑某彦不予认可,推定合同未变更,合伙主体仅为李先生与郑某彦。

施工记录 图四 (当事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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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记录 图四 (当事方提供)

其二,500余万工程款去向存争议,李先生、余先生一方指称存在隐瞒情形。根据李先生、余先生提交的银行流水、博越公司收付款明细等证据,建投四公司经开区分公司累计向博越公司支付工程款835万元,且全部由李某签字提取,资金流向与工程无关的数个账户。李先生、余先生主张,郑某彦、李某仅向其披露300余万元到账情况,未披露2021年7月27日至2024年2月7日期间的11笔款项,合计380万元。此外,李先生一方还主张,郑某彦、李某存在虚构垫资773486元的情况,称实际前期成本均由李先生、余先生承担,部分应付款项通过博越公司从应收款中支付,否认郑某彦关于“超额垫付”的陈述,即郑某彦未实际垫资,且隐瞒侵占了双方共有资金400余万元。

其三,施工范围应涵盖全部分包工程。李先生、余先生合伙事务涵盖博越公司分包的全部土方挖运及回填工程,核心依据是郑某彦以分包单位负责人身份,在《专业分包工程过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工程量。若并非合伙体完成全部施工,郑某彦无权代表分包单位签字;同时,博越公司当庭确认自身未实际施工,进一步印证合伙体是实际施工人的事实。但法院最终仅认定双方合伙施工范围为基坑部分,未认可全部分包工程。李先生、余先生均认为该认定存在偏差,未尊重客观合作主体事实。

合作施工协议 图五 (当事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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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施工协议 图五 (当事方提供)

审计申请因 “超期”“无关” 两度驳回 合伙清算缺据诉求遭拒

为查清合伙期间的收入、支出、利润等财务状况,李先生、余先生在一审中提交鉴定申请,请求对涉案工程款进行专业工程造价鉴定。其认为,合伙利润分配需以明确的收支数据为基础,而郑某彦、李某对其提交的支出明细不予认可,却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

但一审法院以“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与合伙范围无关”为由未予准许,二审法院亦维持该认定。李先生、余先生一方表示,其是在调查中发现对方存在款项未披露、争议扩大后,在庭审中提出工程鉴定申请,初衷是帮助法院查清事实,却因程序问题被驳回,对此难以接受;并认为,正是因鉴定未能进行,合伙清算缺乏关键依据,才导致法院以“无法查清盈亏状况”驳回其诉求。

这场围绕工程款纠纷的案件,因建投四公司未按规定及时结算、博越公司刻意消极应对,两级审理中未积极采信证据、核查事实,又不支持做工程造价鉴定,造成李先生、余先生至今未能收回垫资及人工机械等费用,故对于李先生、余先生而言,维权之路并未终结。未能完成的合伙清算、未查清的工程款去向,以及未获准许的鉴定和最终审计申请,仍待相关部门积极处理。

事件后续进展,媒体持续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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