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5年12月31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信股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宗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处罚事由为其知悉并参与实施领信股份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财务造假事实清晰:三年累计虚增利润超2.25亿元

经山东证监局调查查明,领信股份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一是通过11家外部公司开展虚假业务;二是将实质未开展或未完成的项目虚构为已完成项目。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上半年期间虚增了大量收入和利润。

具体来看,2021年领信股份虚增收入16,381.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813.96万元;2022年虚增收入12,719.0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2.76万元;2023年上半年虚增收入9,759.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77.45万元。

期间 虚增收入(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万元) 2021年 16,381.63 9,813.96 2022年 12,719.05 7,372.76 2023年上半年 9,759.32 5,377.45 合计 38,860.00 22,564.17

王宗辉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山东证监局指出,根据《证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王宗辉作为领信股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知悉并参与实施了上述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王宗辉曾要求举行听证会并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山东证监局依法采纳了其部分意见并对处罚决定进行了调整,但对其他意见未予采纳。最终,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决定对王宗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监管持续高压 强调信息披露真实性

山东证监局表示,领信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此次对王宗辉的处罚,再次彰显了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旨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处罚决定书,王宗辉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山东证监局备案。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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