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与市容环境,统筹生态保护与民俗文化传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由全区域禁放调整为限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一)禁放区域范围

北至运城绕城高速、南至中条山(含中条山全域)、西至X815三大线旅游路(向北延伸至运城绕城高速、向南延伸至中条山)、东至司马温公路(向北延伸至运城绕城高速、向南延伸至中条山),含上述四条线路。

(二)除划定禁放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学校、宾馆、公园、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建筑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3.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4.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50米内。

5.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6.运城盐湖、河东书房及其他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7.山林、草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8.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种类

(一)限制燃放区: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二)允许燃放时间:在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五天”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 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七大类C、D级产品。

(四)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严格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考场及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及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六)禁止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树木、地下管网、燃气设施、窨井和人员密集场所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七)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八)燃放烟花爆竹需远离禁止燃放区域燃放,选择空旷、平坦、无易燃易爆物品、无遮挡物的安全地,并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九)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十)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开展活动,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或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A级、B级产品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并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禁限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均为禁限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四)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五、其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明确本地区禁止、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1年。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