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以“管理培训”为名的暴行,在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二监室内持续了四天,最终夺走了一名16岁少年的生命。2026年1月8日,这场悲剧的法律追责进入二审环节。

2026年1月8日下午,“16岁少年在未管所遭殴打致死案二审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源于2024年7月,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内一名未满16岁的少年刘某某,在四天内遭同监区三名服刑人员多次殴打后死亡。

庭审中,两名提出上诉的施暴者在庭上辩称自己“未殴打核心要害部位”,试图以此质疑一审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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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持续四天的暴行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这起悲剧发生在2024年7月19日至22日。

在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管区,服刑人员阮某作为罪犯监督岗值班长及监室长,指使并伙同学习组长夏某某、老组员杨某某,以“培训管理新入管区服刑人员”为名,对刘某某实施了持续虐待。

他们借内务卫生、队列动作等理由,反复多次对刘某某进行殴打、体罚,并限制其饮水和如厕次数。7月22日晚,刘某某晕倒,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02 尸检结论与欺凌网络

法医鉴定显示,被害人刘某某的死因为“闭合性胸部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其生前遭受的暴力直接导致了心脏和肺部的严重挫伤。

进一步的调查揭露,这并非孤立事件。阮某等三人以同样的“管理”名义,还对同监区另外10名服刑人员进行了殴打和欺凌,行为严重破坏了监管秩序。

03 一审判决结果

2025年11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三名被告人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破坏监管秩序罪。主犯阮某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夏某某被判无期徒刑;杨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

三人还需共同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44932元。此外,管教所相关民警也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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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二审焦点:上诉与抗诉

一审判决后,案件出现双重上诉。被害人父亲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上诉,寻求可能的司法救济。

同时,两名被告人阮某和杨某某也提出上诉。在1月8日的二审庭审中,二人均辩称未殴打“要害部位”,阮某还否认指使他人,杨某某则称自己是被胁迫参与。

05 法律背景:未成年人司法政策的演进

此案发生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政策调整的背景下。长期以来,法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秉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但面对实践中部分未成年人屡教不改、情节恶劣的情况,法律也在完善。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未成年人,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06 司法态度: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

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表示,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强调,对于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胁迫未成年人犯罪并致其死亡的行为,被视为“罪行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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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制度反思:从惩处到矫治的闭环

此案暴露出专门矫治教育场所的管理漏洞。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注重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衔接,强调对因年龄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应依法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这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旨在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式矫正其行为,避免其滑向犯罪深渊。

二审法庭上,当上诉人辩称“未打要害”时,他们似乎忘记了那个16岁少年在生命最后几天所经历的痛苦与绝望。这起发生在高墙之内的悲剧,不仅是对三个施暴者的审判,更是对未成年人矫正体系的一次严峻拷问。

法律在保护与惩戒之间寻求平衡,但任何制度设计都不应让“矫治教育”的场所,沦为暴力滋生的温床。每一个被送入这里的少年,都应获得真正改过自新的机会,而非生命的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