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侵权纠纷屡见不鲜——孩子被托管时伤人、劳务派遣员工履职侵权、在商场被第三人打伤……这些场景中,不同责任人该怎么担责?是随便找一个人赔,还是按顺序赔?
“连带责任“、“相应责任”与“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民法中最易混淆的两类责任,看似仅几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可能天差地别。本文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精心拆解二者的核心逻辑、法定情形与责任边界,帮你精准区分、从容应对。
连带责任:无顺序全额担责,保险是核心兜底工具
连带责任的核心是“对外全额连带,对内按份追偿”。简单说,多个责任人对同一损害,对外不分顺序、不分份额,被侵权人可要求任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担全额责任的责任人,对内可按过错比例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种责任对责任人约束极强,也是保险经纪人重点服务的风险领域。
(一)连带责任的核心特征
1. 责任顺位:无先后,全额连带:权利人无需区分主次责任人,可直接选择赔付能力最强的一方(如企业、有保险保障的主体)主张全部赔偿,这是与“相应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的核心差异。
2. 内部追偿:按过错分摊:责任人承担超出自身过错比例的赔偿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比如A、B连带赔偿10万元,过错比例为7:3,若A全额赔付,可向B追偿3万元。
3. 保险适配性极强:连带责任风险高、赔付金额可能巨大,需通过专项保险转移,这也是保险经纪人帮客户规避此类风险的核心价值点。
(二)连带责任的民法分类
一、侵权责任类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68条)
教唆、帮助侵权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69条第1款)
挂靠经营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11条)
劳务派遣特殊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及司法解释)
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95-1197条)
二、合同责任类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88条)
合伙连带责任(《民法典》第973条)
代理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64、167条)
三、其他法定连带责任
遗产继承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61条)
营利法人分支机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74条)
(二)连带责任的典型法定情形与保险服务应对
连带责任多出现于共同侵权、合伙经营、挂靠经营等场景,对应保险产品与经纪人服务重点如下:
1.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例:甲乙二人共同打伤他人,受害人可要求甲或乙全额赔偿。
2. 挂靠经营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款直接适用于货车、网约车等挂靠经营场景,例:个体户货车挂靠在运输公司,车辆肇事伤人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时,受害人可要求司机(挂靠人)或运输公司(被挂靠人)全额赔偿,无需区分责任主次。
3. 劳务派遣特殊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第 16 条:补充规定被侵权人合并起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时,劳务派遣单位在 “不当选派、未依法培训” 等过错范围内,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本质为连带责任属性),且双方赔偿总额不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当劳务派遣单位存在故意(如隐瞒员工重大过错)、重大过失(如派遣无资质员工)时,即触发此共同责任条款,区别于一般过错对应的 “相应责任”。;例:若劳务派遣单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派遣无资质员工、隐瞒员工重大过错),可能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区别于关注过错的“相应责任”)。
保险服务提示:上述连带责任场景均需针对性保险方案兜底1、企业配置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兜底险种,同时明确保险赔付范围与内部追偿的衔接,避免赔付后无法向同伴追偿。2、可设计“运输行业内部的互助保障行为+个人商业险”组合,在协议中明确挂靠双方的保险责任划分,同时规避保险公司以“挂靠关系”拒赔的风险,确保连带责任赔付有保障。3、投保时需明确用工责任主体,优化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明确连带责任场景下的赔付顺序,避免出现主体不符合产生的拒赔争议,最大化降低双方损失。
相应责任:无先后顺序,按过错定份额
所谓“相应责任”,核心是“按过错比例担责,无履行先后顺序”。简单说,多个责任人之间没有主次、先后之分,被侵权人可以任意要求其中一人或多人承担责任,但每个人最终承担的责任大小,要与其自身过错程度相匹配,并非平均分摊或全额兜底。
(一)相应责任的两大核心特征
1. 无责任履行顺序:权利人(被侵权人)无需先找某一方索赔,可自由选择向任一责任人主张权利,不受顺序限制,这是它与“补充责任”最核心的区别。
2. 责任大小与过错挂钩:“相应”不是“均等”,也不是“全额”,而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对损害发生的影响大小,确定其应承担的份额。过错越大,责任份额越高;无过错则无责任。
(二)相应责任的5种法定情形(仅这5种适用特殊规则)
通常情况下,相应责任仅指“按过错比例担责”,但《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明确了5种特殊情形:由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仅按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如下:
1. 委托监护中被监护人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如托管班、亲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如托管班未尽看管义务)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例:家长将5岁孩子委托给托管班,孩子打闹打伤同学,先由家长全额赔偿;若托管班老师当时离岗,存在过错,需按过错比例(如30%)承担部分责任,家长可就这部分向托管班追偿。
服务提示:保险经纪人可协助托管机构或个人配置托管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兜底险种,为监护人推荐家庭综合责任险,同时梳理委托监护协议条款,实现保险方案与责任约定衔接,规避理赔纠纷。
2. 教唆、帮助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规定:教唆、帮助8岁以下儿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8-18岁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教唆人、帮助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如未看管好孩子),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例:邻居教唆10岁孩子故意砸坏他人车窗,由邻居全额赔偿;若家长明知孩子外出却未阻拦,存在监护失职,需按过错承担部分责任。
服务提示:保险经纪人可为监护人配置涵盖第三者责任的家庭综合责任险,个人意外险等,同时在出险后协助界定过错比例,协调保险理赔与民事追偿衔接,降低维权成本。
3. 劳务派遣员工履职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如保安公司派保安到商场工作),被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侵权的,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商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保安公司)有过错(如未培训员工、选派无资质人员)的,承担相应责任。
服务提示:保险经纪人可为用工单位优化雇主责任险,为劳务派遣单位配置相关兜底性责任保险,投保时需明确用工责任主体,同步梳理双方协议中的责任与追偿条款,确保保险与合同约定一致。
4.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造成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如装修工人、维修师傅)在完成工作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业主)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如要求装修工违规操作、选无资质的维修队)的,承担相应责任。例:业主请无资质的装修队拆墙,装修工操作失误砸伤路人,由装修队全额赔偿;业主因选任无资质队伍存在过错,需按过错比例承担部分责任。
服务提示:保险经纪人可帮业主配置家财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为承揽人规划雇主与公众责任险附加险种谈判,同时协助核查资质、明确责任边界,前置规避过错风险。
5.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第21条第1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若投保义务人与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如车主未投保,借车人肇事),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医疗费用1.8万元、死亡伤残18万元等)承担相应责任,且双方赔偿总额不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
服务提示: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根据民法规定未投保则视为“交强险应赔部分”由投保义务人承担,这部分责任无法通过商业险转移,需自行承担。保险经纪人可提前为车主规划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组合,同时明确借车场景下的投保义务与责任划分,用以规避此类风险。
相应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按过错补份额
“相应的补充责任”是一种“顺位+比例”双重限制的责任,核心是“先找第一责任人赔,不够再按过错补”。它比“相应责任”多了“补充”属性,既不是全额兜底,也不是任意追责,而是有严格的履行顺序和责任范围。
(一)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两层核心含义
1. 责任顺位:第二顺位:必须先由第一顺位责任人(通常是直接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只有第一责任人无力赔偿、下落不明或无法完全赔偿时,第二顺位责任人(如学校、商场)才需要承担责任。
2. 责任范围:按过错定份额:第二顺位责任人不是对剩余债务全额兜底,仅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部分。比如第一责任人无力赔偿10万元,第二责任人过错程度对应30%,则仅需补3万元,而非10万元。
补充提示:承担补充责任后,责任人有权向第一顺位责任人全额追偿(如学校赔了3万元,可向直接侵权人追讨这3万元)。
(二)相应的补充责任的3种法定情形
我国民法中,“相应的补充责任”仅存在3种法定场景,无其他例外情形,具体如下:
1. 被监护人在教育机构受第三人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被校外第三人打伤的,第三人(直接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如保安未阻拦陌生人入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例:8岁小学生在学校被校外人员丙打伤,先由丙全额赔偿;若丙无力赔偿,学校因保安失职存在过错,按过错比例(如40%)承担补充责任,赔偿后可向丙追偿。
保险服务提示:保险经纪人可为教育机构配置校园公众类责任保险,可以尽量明确补充责任的过错赔付比例,并注意协助梳理安全管理等台账留存过错证据,衔接追偿流程降低实际损失。
2. 安全保障义务场合下第三人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商场监控损坏、未及时制止斗殴),导致他人被第三人侵害的,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类场所通常投保公众责任险,补充责任可通过该保险覆盖,但保险公司会根据场所过错程度核定赔偿比例,无过错则不予赔付。
服务提示:保险经纪人可为经营场所采集配置兜底性高额公众责任险,可扩展第三人侵权场景补充责任保障,同步协助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衔接理赔与追偿全流程。
3. 能确定抛掷人的抛掷物致害
若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且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抛掷人),则由抛掷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安装高空监控、未定期排查隐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例:甲从10楼抛掷花盆砸伤路人,由甲全额赔偿;若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安装高空监控,存在管理失职,在甲无力赔偿时,按过错比例承担补充责任。
保险服务提示:保险经纪人可为物业公司优化物业公众责任险,扩展高空抛物补充责任保障,协助完善安全防控措施,明确过错认定与理赔衔接规则。
核心区别总结:一张表分清两类责任
对比维度
相应责任
连带责任
相应的补充责任
责任顺位
无先后顺序,权利人可任意追责
无先后顺序,权利人可要求任一主体全额赔付
有先后顺序(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
责任范围
按自身过错比例承担,无兜底义务
对外全额承担,对内按过错比例分摊
仅对第一责任人无力赔偿的部分,按过错比例补充
追偿权
超额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按比例追偿
全额赔付后,可向其他责任人按过错比例全额追偿
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一责任人全额追偿
法定情形
5种(委托监护、教唆未成年等)
多种(共同侵权、挂靠经营、连带保证等)
3种(教育机构、安全保障场所、抛掷物致害)
适配保险与经纪人服务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交强险,经纪人帮梳理过错边界与保险赔付范围
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统筹险,经纪人设计组合方案规避全额赔付风险
公众责任险、校园责任险,经纪人明确补充责任的保险赔付比例
普法+保险服务提示:不同主体如何规避责任风险?
个人/企业:先辨责任类型,再配保险:若涉及共同侵权、挂靠等场景,优先通过保险经纪人配置连带责任保障(如企业责任和职业责任等相关险种等);若为委托监护、劳务派遣,可让经纪人优化相应责任的保险方案,注意明确责任主体,并可提前拟定过错赔付边界。
1. 保留过错证据,衔接保险理赔:两类相应责任均以“过错”为核心,留存好责任人过错证据(如学校失职监控、劳务派遣记录等),保险经纪人可凭证据帮客户最大化争取理赔价值,预判风险程度,避免保险公司以“无依据”等原因拒赔。
2. 依托保险经纪人,精准规避风险:经纪人可根据主体身份(企业/个人/经营场所),梳理潜在责任场景(如商场的补充责任、运输公司的连带责任),定制“责任预判+保险配置+理赔协助”全流程服务,既避免盲目投保,又确保出险后能顺利转嫁损失。
3. 出险后找经纪人统筹追偿:若需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连带赔付后的内部追偿、补充责任后的全额追偿),保险经纪人可协助梳理追偿依据,对接法律资源,同时协调保险与追偿的衔接,降低维权成本。
对保险经纪人而言,精准掌握三类责任的差异,是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核心:既能帮企业、个人预判责任风险,设计适配的保险组合(如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全覆盖),又能在出险后协助厘清责任、推进理赔与追偿,真正实现“风险前置、损失可控”。
1. 先判断责任类型:若为“相应责任”,可直接找最易赔付的责任人(如用工单位、监护人)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若为“相应的补充责任”,需先向直接侵权人索赔,无法索赔时再找补充责任人。
2. 保留过错证据:责任分配均以“过错”“义务”为核心,需留存好责任人过错与义务的证据(如学校失职的监控、劳务派遣单位无培训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主张相应责任。
3. 前置风险管理:用工单位、经营场所通常投保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重点放在前置风险管理+事故应急管理,索赔时可要求责任人联动保险公司赔付,降低自身维权成本。
总之,“相应责任”“连带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的核心差异在于“责任顺位”与“赔付范围”,而保险是转移这类风险的核心工具。保险经纪人可凭借对法律责任的专业解读,帮客户打通“责任预判-保险配置-理赔追偿”的全链条服务,无论是企业规避连带责任风险,还是个人应对侵权纠纷,都能实现精准保障,这正是法律与保险服务融合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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