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涉嫌诈骗的家属都会问:“欠了钱没还就是诈骗吗?”其实,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的关键,从来不是“有没有还钱”,而是“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诈骗案辩护的第一步,也是最核心的门槛。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不是脑子里的念头,而是通过行为“算”出来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会只看“没还钱”的结果,而是要拼拼图:从借款时的资产状况、资金流向、还款态度,到欺诈行为的性质,一步步还原行为人真实意图。

先看借款时的“家底”:有没有真实还款能力?借贷型诈骗中,还款能力是最基础的判断项。比如广东林*壮案,他负债七百多万,名下没资产,还虚构弟弟承包工程的理由借巨款,钱全用来还旧债。法院认定他“明知没能力还还借”,推定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另一个案例里,L某某借了500万,虽然拆东墙补西墙,但名下有三套房产、两辆汽车,公司每月盈利二十万,对外还有四百万债权——这种“有家底的周转”,就不会被认定为诈骗。因为“拆东墙”不是原罪,关键是“东墙”能不能补得上。

再查资金的“去向”:是周转还是挥霍?资金流是最实的证据。比如张*飞案,他借了钱没做任何经营,反而买豪宅、豪华汽车、奢侈品,出入高档场所,法院直接认定“肆意挥霍”。但如果钱用在公司经营、偿还合理债务,哪怕没赚回来,也不一样。比如L某某把借款用在公司日常运营,保障业务继续,这种“正向周转”就不会被算成“非法占有”——毕竟,经营有风险,亏了钱不等于想骗钱。

还要看还款的“态度”:是逃避还是积极应对?比如苏*达案,他收了9150万股权转让款,当天就把钱转走,要么还个人欠款,要么转到他人账户,之后逃匿外地,连被害人的电话都不接。这种“收了钱就消失”的行为,直接坐实非法占有目的。但如果像L某某那样,虽然暂时没还清,但定时定额还款,还主动和被害人协商方案,哪怕有拖延,也能证明“想还,只是没能力立刻还”——这是民事违约,不是刑事诈骗。

最后分欺诈的“性质”:是基础欺诈还是履约瑕疵?有些欺诈是“断根”的:比如张某谎称有地块开发权,收了保证金就失联,这种虚构核心履约条件的行为,直接指向非法占有。但有些欺诈是“小问题”:比如赵某夸大供货能力,签了合同后积极找原料,只是延期交货,这种商业夸大不是诈骗——毕竟,生意里的“吹点牛”和“骗钱”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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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司法实践里早就有共识:诈骗的认定要“主客观统一”。比如郭王月案,她用高息诱骗538万,钱全用来赌博、还旧债,最后逃匿,法院判了13年——因为她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而杨某炒股亏损案,出借人明知是高风险投资还主动投,杨某没虚构用途,只是亏了钱,法院就判无罪——因为“投资失败”不是“骗”。还有某企业家融资案,他借的钱全用来发工资、买原料,只是行业萧条倒闭,法院也判无罪——因为“经营风险”不该用刑法兜底。

说到底,“非法占有目的”不是“没还钱”的结果,而是“不想还”的行为链条。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是把这些链条拆开:证明当事人有还款能力,钱用在正当地方,积极应对债务,欺诈只是小瑕疵——这样才能把案件拉回民事范畴。毕竟,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能靠民事解决的纠纷,就不该动刑事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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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郑州申法涛律师说的:“能用水管冲的脏东西,就不用灭火器。”诈骗案的辩护,本质上是守护“刑民边界”——不让商业风险变成犯罪,不让民事违约变成坐牢。而这道边界的核心,就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它不是模糊的“念头”,而是清晰的“行为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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