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A供应商参加某县一项目投标,评审委员会由代理机构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4名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经评审,B供应商中标,A供应商未中标。该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A供应商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李某(非采购人代表)为中标供应商B公司母公司(100%控股)的职工。

A供应商遂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评审委员会成员李某与中标供应商B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李某应当回避,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代理机构针对A供应商质疑情况进行了核实,评审专家李某确为B供应商母公司员工。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情形,认为李某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且经复核评委打分情况,未发现李某对B供应商打分存在倾向性,剔除李某打分后,评审结果亦无变化。

基于以上情况,代理机构认为A供应商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A供应商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该县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恳请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宣布评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招标。该县财政部门经调查确认李某为B供应商母公司员工,虽不属于《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列举的利害关系情形,但属于第五项“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李某在该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中应当回避。财政部门对该项目评审录音录像及评委打分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未发现李某在评审中存在干扰影响其他评委的情况,亦未发现其打分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形,剔除其打分后评审结果未发生变化。

最终,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评审结果,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案情分析

《条例》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应当回避的情形,主要为“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财政部门调查后,未发现李某存在前述第一、二种回避情形,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其是否属于“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种关系的解释为“如同学、战友、老乡、朋友等,如果其关系实际上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也应当回避”。根据调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门就李某是否应当回避展开了激烈讨论。

认为李某不应当回避的理由是:未发现其在评审中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情况,亦不存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回避情形。

认为李某应当回避的理由是:李某作为中标供应商母公司员工,与B公司存在可能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无论其是否实际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都应当履行回避义务。深入分析后,财政部门发现,认为不应当回避的理由是以采购结果为出发点,而认为应当回避的理由是以可能影响到采购过程为出发点。最终,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相关思考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是维护采购活动公平公正,保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屏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设立了回避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对应当回避情形进行了明确,其中,第一至第四项规定很具体,但第五项规定较为模糊,属于兜底条款,实践中难以把握。

实践中,政府采购相关从业人员如何准确把握并适用兜底条款,面临诸多困境。

笔者认为,该兜底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防止有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人员参加到采购活动中,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秩序,属于事前预防。在本案中,A供应商、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内部对李某是否应当回避分别持不同意见。同时,笔者查阅到财政部对该条款网友留言的答复“财政部门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依职权对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进行认定”,赋予财政部门自由裁量权。

具体到某一个该类投诉案件,财政部门的不同裁决会出现不同的法律后果,若认定投诉不成立,则有可能影响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也极易引发投诉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一步增加供应商维权成本和行政成本。若认定投诉成立,一方面可能会导致项目废标,影响采购活动顺利实施;另一方面未履行回避义务的评审专家或将面临“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且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而财政部门的处罚依据仅为主观上认为其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显然不够充分。

笔者建议,把“其他实际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作为应当回避的兜底情形,由事前预防变为以结果为导向,可有效避免实践中引发争议。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