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红星新闻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进一步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积极回应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征集、认真研究基础上,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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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图虫创意

据介绍,本批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以下裁判要点:

第一,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彩礼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不同。一般而言,各地人民法院应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实践中,在缔结婚姻时,有的当事人除了给付彩礼礼金、“五金”等财物外,还存在购房款、购车款等金钱给付。这种给付行为可能是基于当地习俗,也可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间的协商,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给付目的予以处理。

第二,应注重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可见,虽然消费性支出与彩礼均有表达、促进感情的目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别。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

第三,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在民事案件中,依法判令索取财物一方返还相应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还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

此外,本次发布的一个案例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久这一情况的涉彩礼纠纷,作出不予返还彩礼的处理,更加清晰、直观地体现了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六条的适用标准。

据介绍,促推治理高额彩礼是移风易俗、培育优良家风、推进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营造社会新风尚具有积极意义。希望通过典型案例,能进一步加深对涉彩礼纠纷裁判规则的理解,自觉抵制婚骗行为,让爱与尊重成为亲密关系的主基调。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婚姻家庭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以公正裁判促进家庭文明、社会文明建设。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潘莉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