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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9日,江西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一审宣判,20岁肇事者廖某宇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缓。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全民关注,不仅因其造成三人死亡的惨烈后果,更因罪名认定与量刑逻辑触及法律核心争议——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究竟如何划定?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主攻方向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今天我就分别就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上,跟大家聊聊这个案子。
案情回溯:一场“泄愤式超速”引发的灾难
2024年10月2日,廖某宇驾驶车辆在景德镇昌江大道与女友争吵后,为发泄情绪猛踩油门,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路段以129公里/小时的速度冲撞过马路的一家三口,导致三人死亡。警方排除酒驾毒驾,廖某宇负全责。关键细节在于:他明知晚高峰主干道人流密集,仍持续加速;同车人多次劝阻无果;撞击前虽采取制动措施,但车速已失控。
两罪构成要件解析:主观故意是核心分水岭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的构成需满足:
主体: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超速、酒驾);
结果: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主观:过失(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115条)的构成则需:
行为:使用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方法;
客体: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
主观:故意(直接或间接)。
本案关键争议点:廖某宇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还是故意?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指出,法院认定廖某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逻辑在于:
客观行为危险性:廖某宇在晚高峰主干道以3倍限速持续加速,其行为危险性与“驾车冲撞人群”相当,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安全;
主观心态推定:他明知超速会引发严重后果,仍因情绪失控放任危害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正如李肖峰律师之前所言:“泄愤驾驶的本质,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
为何不判交通肇事罪?量刑逻辑的深层考量
若按交通肇事罪,廖某宇最高仅获7年有期徒刑。这属于法条竞合,应取其重。法院选择更重的罪名,原因有三:
行为危害性升级:超速驾驶本身是交通违规,但廖某宇的“泄愤动机”使其行为从“违规”演变为“危害公共安全”;
主观恶性更深:交通肇事罪的过失心态与本案间接故意形成鲜明对比;
社会影响恶劣:三人死亡且含婴儿,量刑需回应公众对“严惩恶性犯罪”的期待。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对人性恶的约束。廖某宇的死缓判决,既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保护,也保留了司法审慎——若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不执行死刑。”
最后普法启示:每个驾驶者都该知道的法律红线
这起案件给公众敲响警钟:
情绪管理:驾驶时争吵、泄愤可能触犯重罪;
速度控制:超速不仅是违规,更可能构成犯罪;
罪名区分: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故意犯罪,量刑天壤之别。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团队这里提醒:“法律不会因‘一时冲动’而宽容。每个驾驶者都应牢记:方向盘下,是生命,也是法律。”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受害者的告慰,更是对公共安全底线的重申——漠视他人生命者,终将被法律严惩。我是李肖峰律师,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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