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2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鲁新出发〔2025〕10号)及烟台市新闻出版局相关要求,现就扎实做好2026年烟台高新区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烟台高新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25年新审批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核验时间

1.2026年1月25日前,各单位完成系统填报工作。

2.2026年1月26日—1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年检审核通过的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到指定地点。

三、核验方式

(一)网上填报

出版物发行单位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https://www.nppa.gov.cn)—“办事服务”—“业务平台”—“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完善单位信息,填写提交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待审核通过后完成打印。

(二)提交书面材料

1.《202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系统审核后打印件);

2.2025年自查报告。包括2025年经营状况、策划图书情况,获得资金扶持情况等,经营守法情况、职工管理情况、消防设施状况、安全生产履行状况等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实体店照片(3—5张,包含门头和内部照片);

6.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应提供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

四、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记录,按规定报送新闻出版统计数据、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发行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新闻出版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整改,经所在地出版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后续将不再统一办理,并在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进行实地抽查。

五、资料提交地点

烟台高新区创业大厦东塔1008室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5-6922535

附件:新版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操作手册(发行单位)

烟台高新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