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民终15455号 判决日期: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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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 入职与合同签订:2006年4月13日,某员工入职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9年7月1日,双方签订自2019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组织架构调整:2020年9月1日,公司决定取消现有网络大区团队,新设立统一的网络区域管理团队。

  • 公司通知与员工回复:2020年11月25日,公司人事邮件告知该员工岗位取消,提供三个选择:应聘上海当地专员级岗位(薪资可能下调)、接受工作地点为重庆的网络相关岗位(薪资保护按政策执行)、11月30日前协商退出。该员工回复无法接受调岗建议。

  • 后续调岗与解除合同:2020年12月2日,公司邮件通知将该员工岗位调整为技术课程开发专员,该员工拒绝。2020年12月14日,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未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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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因经营亏损进行的组织架构调整,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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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及判决

一审判决

客观情况变化认定:企业主动对经营模式及组织架构调整,只要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案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事出有因,针对全国,由总公司决定,不违反原则,属于客观情况变化。

协商事宜认定:公司提供了多个上海岗位,明确薪资保护,提供的重庆岗位以出差方式处理,对该员工有足够保护,且双方曾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公司尽到诚信磋商义务,解除行为合理合法。

判决结果:公司无需支付该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3,774元。

二审判决

客观情况变化认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中的“客观情况”不限于自然条件、企业迁移等情形,企业因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影响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应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长安福特品牌亏损,不允许调整会损害企业和劳动者利益。

岗位取消认定:根据公司方案,调整后的网络区域管理经理与该员工原岗位不属于同一概念,原岗位已被取消。

诚信磋商义务认定:公司向该员工提供多项选择,薪资下调幅度合理,尽到诚信磋商义务。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广义认定法院不局限于不可抗力或企业搬迁,企业因市场条件等影响进行的组织架构调整,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可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诚信磋商义务的履行标准:企业解除前应提供合理转岗方案,如本案中公司提供本地转岗、异地转岗及协商解除等多种选择,被认定为尽到义务。

岗位取消的实质审查:法院会审查新旧岗位是否实质不同,如本案中调整后岗位与原岗位职级、管理权限有本质区别,认定原岗位确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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