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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日18时42分许,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城市主干道,限速40km/h)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岁男子廖某宇驾驶小型汽车超速行驶(碰撞前速度约129km/h),撞倒正在过马路的一家三口(丈夫胡某31岁、妻子王某某30岁、不满1岁的儿子胡某某),造成三人全部死亡。其中,婴儿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廖某宇驾驶车辆时与同车女友孙某某因琐事(鹦鹉何时开始学舌)发生口角,心情愤懑。在等待多轮红绿灯后,绿灯亮起时,廖某宇为发泄情绪猛踩油门加速,连续加速14秒后,车辆速度飙升至129km/h(远超该路段40km/h的限速)。期间,女友孙某某因车速过快感到害怕,多次劝阻“慢点,前面有人”,但廖某宇未听劝阻,继续加速。
廖某宇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至昌江大道梨树园红绿灯东侧停止线由东向西371米处时,遇由北向南过马路的一家三口。由于车速过快,廖某宇虽采取踩刹车、打方向盘等避让措施,但因车辆速度极快,未能有效避让,最终与三人发生碰撞。
案发后,廖某宇先后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警方勘察、检验鉴定,廖某宇排除酒驾、毒驾嫌疑,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4年10月3日,廖某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10月17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6年1月9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公开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廖某宇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明知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高速驾驶车辆极易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超速行驶,造成三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廖某宇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在看见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害人家属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无法接受,称“无法接受死缓判决”,并表示将申请抗诉。家属强调,其诉求始终是“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放弃了民事诉讼部分。
此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对“路怒症”及“超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讨论。事件中,一家三口的温馨筹备(如即将到来的周岁宴)与悲剧结局形成强烈对比,更凸显了交通事故对家庭的毁灭性打击。同时,事件也提醒公众,情绪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在驾驶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因一时冲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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