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13岁就敢跟人‘谈恋爱’发生关系,现在的孩子也太早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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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则判决,让无数网友在评论区吵翻了天。19岁的成年男子,和13岁的初二女生,通过网络认识“恋爱”发生了性关系,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男子5年6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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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网友们对“孩子早熟”的感慨,一边是法律的严肃判决,这起案件到底戳中了哪些痛点?用最实在的话跟大家掰扯清楚,每个家长、每个成年人都该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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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的李某在游戏中认识了女孩张某,两人迅速发展成“男女朋友”。然而,李某在没有核实双方年龄时,与张某就发生了性关系。直到家长发现并报警,这事才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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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通过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最终法院将李某,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其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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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不理解:如果女孩“自愿”,为什么还会构成强奸罪?原因其实非常明确,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绝对的。

1. 未满14周岁,法律视为幼女,绝对保护

无论女孩是否同意,只要未满14周岁,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没有任何例外。

2. “应当知道”也算“明知”

不是只有对方明确告诉你年龄才算“知道”。如果通过外貌、行为、身份等情况能判断对方可能是幼女,却不核实、不停止,就会被推定为“明知”。

3. 量刑从重,几乎没有侥幸空间

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李某违背法律行为,因此被判处五年六个月,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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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起案件真的让人唏嘘。一个19岁的年轻人,因为一次“网恋”,把自己的人生彻底改写;一个13岁的孩子,也因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让自己受到了伤害。

其实,现实中类似的风险离我们并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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