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吨王“化整为零”企图逃避检测?
——法网恢恢插翅难逃!
2025年末某日凌晨3时40分,六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精干执法力量,联合舒城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G206国道舒茶段开展治超专项执法巡查中发现:史某驾驶车牌号为黄皖ALXXX黄皖HXXX挂的六轴货车涉嫌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该车驾驶员史某发现前方有交通执法检查便将该车行驶至舒茶镇小河湾村滴水岩南103米处村村通公路上,乘机将该车所载货物黄沙倾倒卸载至路面上,驾驶员史某弃车逃离,企图逃避检测。
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立即安排执法人员现场保护值守,大队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联系对接公安部门、属地乡镇政府联合追查。在强大的法律震慑下,当事人到达现场后配合交通执法部门将倾倒在现场的黄沙由5辆小货车在全程摄录和有关人员见证下,一次性全部转运至舒城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沟治超检测点上磅检测,检测结果:该车为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限重为49吨,实际总重为115.85 吨,超限66.85吨,超限率136.43%。属于严重超限运输“百吨王”!
超限运输“百吨王”严重损坏公路和桥梁、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条有关规定,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对该车货运经营者合肥某汽车运输公司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一超四罚”规定对驾驶员史某的违法行为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对货运源头装载企业溯源追责。(李军)
相关法律法规: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二条 :
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货运经营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和运输的物品应当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条 :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二)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来源:舒城交通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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