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今天(9日)印发通知,要求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

《通知》明确,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近亲属。一人可与多人互建共济关系。

《通知》明确,跨省共济资金可用于支付被共济人就医购药的个人负担费用、居民医保及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在共济额度内,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关系解除后未使用额度返还共济人账户。

个人账户跨省共济产生的费用按月全额清算,参照跨省异地就医清算流程,由国家统一清分、省市分级清算,可依托预付金保障清算时效,资金规模动态调整。

《通知》进一步优化了原本的个人账户共济政策,打破地域限制,强化家庭互助功能,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范围从省内拓展至全国。通过共济的方式,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不仅可以省内,还可以跨省给家人用,将“沉睡”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化为“家庭健康金”,实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前期,国家医保局指导各省开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省内共济已彰显成效,5年来累计共济超7.8亿人次,金额超1000亿元。同时,指导试点省市探索开展跨省共济,337个统筹地区开通医保钱包并实现跨省共济。

来源:国家医保局、广东新闻联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