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秦娇娇
柴油易燃易爆,属于危险化学品,不能私自售卖。然而,有人却将货车私自改装为加油车,在多个工地流动加油牟利。
近日,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朱某、张某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将厢式货车私自改装成“加油车”,多次在城市道路非法运输和销售柴油获利。目前,朱某、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
2024年9月,在红安县某建筑工地,执法人员打开一辆看似普通的货车车厢,里面的景象令人心惊:车厢内加装了储油罐、油管、加油机,大量柴油毫无防护措施地存放其中,犹如一颗“流动的炸弹”。
经查,2023年3月至2024年9月间,朱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情况下,私自改装了一辆厢式货车,使之成为一辆隐形的“移动加油车”,累计购入柴油220余吨,并多次指使张某驾驶该车在城区道路及多个工地流动销售柴油,非法获利。
“操作人员未经过任何安全培训,储存、运输、加注等环节全凭经验,安全隐患极大。”承办检察官介绍,朱某、张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没有任何资质和危险化学品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多次途经辖区重要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向朱某、张某充分释法说理,说明非法运输危险品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详细阐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朱某、张某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2025年12月,经红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不止步于办案。案件办理过程中,红安县检察院还聚焦安全生产溯源治理,对近五年办理的安全生产领域案件进行梳理,发现辖区内非法加油点、“移动加油车”等问题屡禁不止,暴露出成品油监管环节存在漏洞。
为此,该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同时,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多部门联合开展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形成监管合力。
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截至目前,该县已查处非法加油点5处,扣押非法改装加油车3辆、集装箱式储油罐12个,查获成品油300余吨。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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